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8-27946 | 文号 | 丽教人〔2018〕12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教人〔2018〕12号
各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教育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保障市直属学校(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教育局
2018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属学校(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级有关临时聘用人员的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属学校(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单位、幼儿园在规定范围内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顶编编外用工同时按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丽水市财政局发布的管理意见执行。
第三条 市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和“短期聘用、总量控制、按需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尽可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因购买服务不到位而确需聘用临时用工的,必须遵循先申报,后聘用的原则,规范程序,加强监督,不得聘用一年及以上临时代课教师。
第二章 聘用范围
第四条 市直属学校(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在后勤或服务、辅助岗位上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人员。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辅助性、技术性等工作,不得从事行政管理等工作。原则上聘用下列人员:校医、保健人员、驾驶员、厨房管理人员、厨师、保安(门卫)、保洁人员、宿管人员、幼儿保育员、临时教学人员。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情操,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心健康,品行良好,能胜任岗位工作任务。
(三)聘用的临时人员,男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殊岗位和高级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从事技术性工种,必须持有效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临时教学人员应具备合格学历和一定的专业实践技能,除中职专业课外,其他临时教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聘用临时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市直属学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学年初(暑假)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申报表》。
(二)市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会议研究核准。
(三)市直属学校(单位)根据市教育局核准后的意见,分形式制定聘用方案。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将聘用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经考试、考察等程序确定聘用人选;采用劳务外包等其他形式的,按照岗位要求,面向社会发布聘用信息,依据实际情况可简化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四)拟聘人员确定后,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组织体检,劳务外包等其他形式人员由学校(单位)组织体检,市教育局参与监督,体检参考公务员考录体检的办法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体检合格、公示后,由各学校(单位)填写《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批备案。
(六)各市直属学校(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与派遣公司、外包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或在聘用之日起30日内与单位短期聘用的临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协议和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岗位职责、用工期限、工作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以及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八条 本着“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临时聘用人员的经费由各学校(单位)自行解决。临时聘用人员用工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和单位短期临时聘用等形式,临时聘用人员用工形式原则上要求以劳务派遣为主,其中临时教学人员可采用单位短期临时聘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各学校(单位)拨付到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发放;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由各学校(单位)拨付到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发放;其他短期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单位发放,发放表应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区分开来,另行编制《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发放名册》,单独发放。
(一)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执行;劳务外包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外包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各学校(单位)不再为其投保。
(二)临时聘用人员与各学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学校(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单位)依据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要求,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聘用结合,考核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各学校(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辞退;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校(单位)临时用工实行一学年一聘,临时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各学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要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与临时聘用人员未签订或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违法用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学校(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聘用临时用工。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原则上予以回避,不得自行聘用为临时用工:
(一)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子女
(三)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岳父(公公)、岳母(婆婆)及配偶的兄弟姐妹和他们的子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育局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发行后,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原临时聘用人员可执行原用工形式及工资标准,待聘用期满后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申
报表
2.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
3.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附件1: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计划申报表
单位(盖章):
单位性质 | 经费来源 | 现有正式职工人数 | ||||
教职工 编制数 | 已聘用 临时人员 | 申报聘用临时工数 | ||||
配 置 岗 位 | 人 数 | |||||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
附件2: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学 历 | ||||
身份证号码 | ||||||
聘用岗位 | ||||||
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工等级资格名称、等级 | ||||||
简 历 | 起讫时间 | 学习、工作单位 | 岗位(职务) | |||
聘用 理由 | ||||||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此表一式二份,市教育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件3: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花名册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