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47295F/2018-08775 | 文号 | 丽安监管〔2018〕25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为什么要制定本《方案》?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投保企业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和《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丽安委办〔2018〕16号)等制定。
四、 本《方案》何时开始实施?
自颁布之日即(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
五、《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本《方案》在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危化冶炼企业”)中实施。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方案》对承保机构实施准入机制,明确了承保机构的入围评分标准。按分值高低比选确定7家承保机构,并向企业推荐,推荐有效期不超过2年,入围机构名单将进行公告公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2个月,被保险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承保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方案》还明确了承保机构的安全服务标准,包括安全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事故应急管理等内容,承保机构可自行组建安全服务团队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保险安全服务。市安监局将会同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定期对承保机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取消推荐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