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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82 文号 丽政办发〔2018〕55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4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认真贯彻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推进健康丽水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全市已初步建成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从2011年的66/10万下降至2016年的53/10万;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7426例,新发涂阳肺结核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期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虽然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面临以下挑战:一是防治任务依然繁重,我市每年报告患者数约1200例,报告发病率达53/10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个别县报告发病率高达80/10万以上,区域结核病防治工作中不均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要如期实现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工作目标难度很大。二是结核病传染源还没有得到有效管理,结核病疫情较难控制,特别是耐多药肺结核病传播风险较大;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不够普及,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强化。三是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患者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患者负担仍然较重;对于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院的公共卫生补助政策机制还急需加强;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防治管人员数量和能力与当前防治工作需要差距较大;四是结核病信息化水平亟待加强。结核病登记报告相对较为独立,在一个区域内还未与医院的HIS系统、医保(医疗救助)的实时结报系统有效对接,没有充分发挥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丽水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43/10万以下,高疫情县(市、区)肺结核发病率较“十二五”末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5%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8%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结核病高疫情地区重点人群的肺结核筛查比例达到70%。

4.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结核病筛查,及早发现患者和疑似患者,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登记、信息填报、健康教育、结核病病原学检测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2.完善诊疗流程。逐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网络和双向转诊流程。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全市结核病技术指导和耐多药肺结核和重症患者诊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普通结核病诊疗,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做好可疑结核患者转诊和随访管理工作。社区转诊的排除结核的患者则转回社区继续诊治。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排除者转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肺结核患者,按要求转至其所在地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该病例的报告。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转出医疗机构应主动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沟通联系,负责预约联系转诊事宜;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及时安排就诊。努力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结核病疫情高发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高发乡、村进行甄别研判,必要时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市级及各县(市、区)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尤其要重视涂阴肺结核的诊断,要充分发挥涂阴诊断小组的作用,严格把关,防过诊误诊,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在全市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实现传染性肺结核传染期内住院治疗,严格控制传染源,以降低传播风险。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维持卡介苗接种高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在市级设立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结核病诊治质量控制中心会同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结核病诊治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6.做好患者社区健康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组团式随访管理模式。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四)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学校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疗、报告、信息登记和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转入转出程序,做好信息衔接。按要求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公安、之江监狱等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5.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感染结核病防控。负责结核病和精神障碍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感染结核病的诊治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切实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市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重大传染病防治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指导全市各地在结核病诊疗中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肺结核中的特色优势。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出版局、丽水日报社、丽水市广电总台等部门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负责将结核病定点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加快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县(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国家和省部署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好结核病防治管人员编制保障工作,以确保防治管队伍稳定。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患者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措施保障肺结核患者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30%、耐多药、低保和特困供养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公安局和之江监狱负责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丽水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禁止诊所及个体医出售抗结核药品。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相关科研工作的投入,推进市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市科协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全市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结核病患者的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结对帮扶。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开展宣传教育。围绕结核病预防、诊疗和随访管理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多维度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新媒体精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实施科研创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快培养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管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积极开展区域结核病流行病学及预防控制模式等应用性研究,在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不断提高科研创新和防治能力,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和扶持新项目在我市的推广和实施。以全面实施中盖结核病防治三期项目(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结核病防治合作项目)为抓手,积极探索创新综合防治模式,及时总结提炼项目经验,适时推广项目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经费。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逐步实现市、县(市、区)结核病定点医院的基础设施,治疗管理能力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完善对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补偿和激励机制。落实相关经费,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实验室,保障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院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的诊断的能力,逐步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

(二)完善医疗保障及救助工作机制。

为切实保障省政府中盖结核病项目三期工作目标实现,市卫健委负责牵头财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落实对耐多药肺结核和降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医保起付线补助所需资金,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补助以及各类补助的“一站式”信息变换和即时结算肺结核患者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扶贫等多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救助机制,激励传染期内的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有效的管理传染源,更好地降低肺结核的传染率。

(三)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四)加强防治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防治管人员,保障各级结核病防治管人员数量逐步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管人员培训,对各级从事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或引进,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管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管队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34号)要求,建立和落实结核病防治管人员保障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管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管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避免或减少防治管人员发生结核病感染。

(五)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按照国家结核病数据标准和交换规范,纳入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数据收集,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六、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公共卫生考核、公立医院考核、医院评价等重要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县(市、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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