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教育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8-27834 文号 丽教计〔2018〕71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学校教育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和《丽水市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4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教计〔2018〕71号 

各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市直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基建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促进市直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根据最新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市直学校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修订印发《丽水市直学校教育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和《丽水市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请参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学校教育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实施行为,推动教育项目建设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根据2017年3月13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整改完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结合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划设计标准,修订《丽水市本级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民办学校参考执行。 

  第三条  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性投资(含学校自筹资金),经发改部门立项实施的建筑工程、市政绿化及设备设备安装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  市教育局计财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市直学校基建工作,从项目规划论证、申报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进度、合同签订、工程验收、工程结算、档案管理、民工工资、廉政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全过程督办,保证教育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 

  第二章  谋划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要做好事前调研和科学谋划,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好类似项目调查、比对和研究,充分体现项目建设标准和课改要求。做好项目建议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对拟建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或者建设方案。 

  第六条  执行学校基建项目报建审核制度。市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校园总体规划或建设方案进行评估审核,给出审核意见;对同意报送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确定项目拟建设方案。 

  第三章  选址与设计 

  第七条  学校应参照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普通高级中学学校建设标准》、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建筑标准图集《小学小班化教学用房功能布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文件,结合学校教改需要进行校园规划建筑设计。 

  第八条  学校改建、扩建应先编制好学校总体规划,并报规划部门审批。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第九条  学校新建项目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并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及燃气管道、通航河道、无防护设施的渠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第十条  学校项目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藏易爆易燃物品的车间库房、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高压变配电所、公共交通枢纽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教学、体育活动和生活等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各区之间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十三条   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集中紧凑,建筑形式与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教学用房功能设计要符合学校建设标准,并根据现代化教育要求和教育课程改革需求适当超前。 

  第十四条   校园交通尽量车人分流,主要入口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安全疏散。尽量设计家长接送车辆缓冲地段。绿地率为35%。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设计阶段主动介入,全面审核校园设计的功能使用情况,努力避免学校建成后因功能不合理进行二次改造。 

  第四章  概算与预算 

  第十六条   应做好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按照“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不虚夸,不漏项,努力做到设计和概算内容全面、完整、适当。 

  第十七条  严格做好概算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不随意提高建设标准,不增加建设内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标书参数,做到不涉及安全、质量、功能问题不变更。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严格执行资质单位标前控制价编制和财政审核制度。做好有编制单位和业主共同参与的建材市场询价工作,货比三家,价格合理。做到工程量清单内容要齐全,表述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章  招投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丽水市工程管理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试行》([2017]4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规范有序。原则上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经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及设备、材料等小额项目,应组建招标机构,进行询标议价,货比三家,择优选取。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的小额采购,应进行网上竞价。手续齐全,资料齐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时标书中合同主要专用条款应该叙述周全、精确,明确项目名称、合同价款、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建设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法、责任义务、施工安全保障及措施、民工工资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违约索赔及质量保修期限等约定内容。招标后合同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标书中的实质性合同条款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合同应采用规范文本。签订前,业主单位应组织充分讨论和商议,须报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大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前应该召开合同审查会,请律师和有关专家参与把关,出具审查意见。合同签订后应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政府性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时,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载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必需项目通过单位(单项)验收后2个月内,向项目业主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必需的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时完整提供的,每延后1天罚3000元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合同签订时应缴纳相应的合同履约金,竣工验收后应扣留结算价适当的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合同中附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廉政承诺书》或有关条款。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  除由于施工图设计缺陷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或使用功能需要变更的,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工程必须变更,或由于政策要求需要变更的等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工程设计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不得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一般工程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联系单(写明变更理由、范围、造价增减额度),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确认后,通知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重大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文件,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甚至邀请专家参与,召开论证会议,确定变更方案。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变更,须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七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包括校舍加固、维修等,原则上应报送施工图审查,向建设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并在市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处的监管下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学校须建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校监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素质好的中层干部为业主代表进驻工地,全过程监管工程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业主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严格落实考勤制度,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标化工程管理。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按合同提出整改,确保工程规范有序施工。 

  第三十二条  严把建筑材料进场质量验收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符合建筑设计和合同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需要检测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抽样,同时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通报质监站、设计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教育局、质监站、设计单位,由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增加(减少)工程量审批制度。凡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材料签证等事项,必须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项目业主至少有两人参与签证。必要时应附上原始照片、图表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五条  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安全生产,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在施工现场建立隔离区,设立围栏和标志,不得让师生入内。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噪音及振动,以免对学校造成危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程管理例会制度。每周业主单位召开项目组例会,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进度和计划安排,研究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参加工地监理例会,听取施工、监理的报告,研究协商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现发生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做好会议记录。专题会议须签发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提早结清和退还。 

  第八章  资金管控与结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基建专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方法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经费支出须由经办人、财务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审签;工程款支付由监理审核,业主代表(财务人员)审核,业主项目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审签。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在支付施工、监理合同款时,严格禁止合同进度款超付现象。必须按形象进度或完成工程量控制进度款支付。必须在施工队人员与施工机械进场后才能支付合同预付款,金额应该与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金对等,在施工机械和管理人员进场后支付。工程完工时最高支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85%,在完成工程结算时不得超过总费用的90%,剩余费用必须在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后再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后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在委托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必须明确编制时限要求,总投资1亿元(含)以下项目最长不超过3个月,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章  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必须经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该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各专项验收,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该重视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须由监理验收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该重视档案资料的收集和验收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档案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档案收集要及时、准确、齐全,并且要原件。要求加强对竣工图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竣工图质量,做到图、实一致,按规范组卷。 

  第四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要规范。必须有专人管理、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藏放,借阅或移交须有登记。经立项的基建工程档案资料应按一式两份收集组卷,其中一份送交城建档案馆,一份归业主自行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学校每周向市教育局上报工程进度情况,每月向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填报工程进度表和固定资产报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学校要做好项目的后续工作,办理财务决算审批和固定资产登记。如果是PPP项目,还要做好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  月  日起施行。《丽水市本级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丽水市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推动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执行力,及时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总结往年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丽教计〔2008〕13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发放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称为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用于学校安全设施设备和办学条件的维修和改造、设备安装,包括教育教学装备的添置、补充、更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学校,是指丽水市教育局直属的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是所辖校舍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校舍的使用、维护、修缮、改造等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项目实施时即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条  市教育局计财处是市直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设备安装项目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市直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申报 

  第五条  直属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继续执行报批制度。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含学校自筹投资的项目)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场地改建(包括学校自筹资金项目)的申报一般应在上年10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局计财处。申报内容应有维修改造项目的数量及经费估算等或建设方案。凡没有申报的,认定为校方无维修改造项目,一般不再安排次年的维修改造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教育局计财处根据各学校申报内容分别造册登记,并派人实地勘察,就维修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和经费审核,并拟定次年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预算方案,书面提交局领导研究。 

  第八条   经与市财政局对接后,由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发文,下达校舍维修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实施计划。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九条   各学校应在改善办学条件和安全保障前提下,做好校舍维修改造的调查研究,编制三年规划,有步骤的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市教育局计财处建立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库,每年适时更新。 

  第十条   各学校的维修改造项目中凡涉及内部结构变动、增加荷载的必须由设计院设计图纸或测算签证。宜在尊重历史及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落实《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的设计应依据“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严禁无证设计。需对原结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和勘察,作为设计依据。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等重要部位改造的项目,应向审图部门申请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凡学校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应该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有监理。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地方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程,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实行政府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可视具体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应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为原则,在校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校务监督委员会填写《招投标工作监督记录表》将招投标情况报市教育局纪检组和计财处备案。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施工(设备安装)承包合同签订后须报市教育局计财处登记备案。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设备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应注明项目名称、合同价款、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建设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法、责任义务、施工安全保障及措施、民工工资支付、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违约索赔及质量保修期限等约定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设备安装)承包合同签订时需缴纳合同履约金,工程竣工后应按结算审定价扣留适当的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根据保修情况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设备安装)、监理合同进度款时,严格控制支付额度,严禁超付。在工程完工时最高支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 

  第六章  工程监管 

  第十八条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暑假期间实施(特殊情况除外)。为了争取时间,学校应提前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设计和采购,在暑期到来前完成项目前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投资额度和实际管理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涉及到消防、结构改造的项目,应需报请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管理的,必须按程序报请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安排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过程,应督促监理、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做好施工组织、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应做好施工日记和隐蔽工程记录;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第二十一条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及时开工,严格控制建设工期。中央和省级专项目资金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应在当年完成。对未及时开工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应的专项资金;对未及时完工的项目,学校应向市教育局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必须做好建筑材料材进场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业主代表会同监理、施工对进场材料、隐蔽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并进行拍照、记录,填写《市直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设备安装)项目材料进场验收表(样本)》《分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和设备安装项目完工都必须组织质量竣工验收。工程(设备安装)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业主单位须向市教育局计财处申请竣工验收。经同意后,召集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等单位,并在计财处派员参与的情况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如果有向建设部门申办过施工许可的,应向建设部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验收。如果工程(设备安装)复杂或专业性强,应邀请三位或三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如果涉及到消防、变配电等安全项目,应有专项验收意见。验收会议应听取施工(设备安装)、设计、监理的书面竣工报告,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检查、专家评价、质量评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市直学校维修改造(设备安装)项目质量验收评定表》,签字盖章,报计财处备案。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做好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原始档案资料(含项目改造前后影像材料)的搜集、整理、组卷、保存工作,纳入学校档案室集中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准确、齐全、规范。计财处每年度对市直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档案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单必须有业主单位代表、监理负责人、施工(设备安装)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对增加预算经费的变更,学校应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增加部分项目的经费,市教育局不予承担或补助。原则上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擅自变更维修改造方案,不得提高施工及材料质量标准,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第七章  工程结算 

  第二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2个月内向校方提交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书。业主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书进行初审,然后报审计部门审计。造价10万元(含)以内的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审计,造价10万元以上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价按合同扣留工程质量保修金额后,并在确认施工单位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结清余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后,学校若有多余资金,须上缴财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校舍的维护管理。市直学校校舍管理和维修改造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对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执行力,及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市教育局在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使用资金效益高、执行力强、项目管理好的学校,优先考虑自筹资金充足的民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六月十日起施行。望各直属学校认真执行。局直属单位参照执行。《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丽教计〔2008〕1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 

  2.工程签证单 

  3.市直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设备安装)项目材料进场验收表 

  4.市直学校维修改造(设备安装)项目质量验收评定表 

  5.工程施工日记 

  6.分项分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件

附件1—6.doc

附件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学校教育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和《丽水市直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