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9859724/2018-05156 | 文号 | 丽旅发〔2018〕4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旅游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背景: 为了规范全市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导游人员经营服务行为,强化诚信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对象:在我市市本级设立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星级旅游饭店,全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人员。同一法人设立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按同一企业法人计分;旅行社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社及服务网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被投诉等情形,视同旅行社本体予以计分。
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员工身份的兼职导游员不纳入计分考核奖励范畴。
三、计分考核说明 针对旅行社、导游员的具体计分考核奖励条目。
四、计分结果
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按照30%的比例,以考核分值排名为序,分设一、二、三等奖,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公布。 年度考评分值列后位的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纳入市旅委重点监管名单。年度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纳入市旅委重点监管“黑榜”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导游员实行年度计分制度,按照10%的比例,在年度没有扣分的导游员中,经用人单位、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结合带团天数、游客评价等因素,联评产生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公布。导游员被一次性扣除10分的,由市旅委按照《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予以行政处罚,并发布公告。
五、为了《丽水市市本级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及全市导游员计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实施,特制定《丽水市市本级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及全市导游员计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