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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18-04851 文号 丽农发〔2018〕25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8-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首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13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农业局

原文链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全面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推进农业“两区”绿色发展,构建国内领先、比肩国际的“丽水山耕”农业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切实加快丽水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  

  二、关于丽水市40种农药禁限用原因说明  

   1、综合因素分析  

  上述40种拟禁限用农药种类提出的原则,一是结合了国家出台的限制使用农药目录。本目录中1-35种为国家在部分作物上限制使用农药种类,其中1-22种是国家规定需要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品种。二是结合了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农残抽检结果。表中如30毒死蜱、37吡虫啉、38啶虫脒等都是检出率较高的农药品种。三是综合考虑了对农田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如本表中3克百威、10涕灭威、29三氯杀螨醇、35氟苯虫酰胺等对农田害虫天敌、蜜蜂、水生物有较大危害。四是考虑了实际生产中害虫的抗药性。如37吡虫啉由于害虫的抗药性上升,实际生产中单次使用量大大增加,已失去生产使用的意义。五是使用风险高。如37吡虫啉、38啶虫脒均属于高水溶性农药,茶叶浸泡过程中浸出率较高,危害人体健康。  

   2、生产实际分析  

  根据农业部2002年第194、199号公告,2003年第2741号公告,2009年第1157号公告,2011年1586号公告,2013年第2032号公告,2015年第2289号公告,2017年第2567号公告,上述表中1-36种农药属于在蔬菜、柑桔、茶叶、中药材、草莓等经济作物上禁止使用的品种,其中1-22种要求各地实行定点经营类品种。我市提出第1-36种全部禁用的原因为:  

  第1-29种属于我市自律退市农药种类。  

  第30-32种在蔬菜、水果上检出频率较高,虽然被国家列为限用农药种类,但农民购买后仍将其用于蔬菜、水果上,安全风险较大。  

  第33-34种其使用过程中代谢产物为高毒农药克百威、甲胺磷,具有安全隐患,且国家规定2019年8月1日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药材上使用。  

  第35种氟苯虫酰胺对水生生态环境存在极大风险,2018年10月1日禁止在水稻上应用。第36种马拉硫磷国家规定在水果上不得检出。  

  第37-38种吡虫啉、啶虫脒属于高水溶性农药,浸出率较高,且生产中农户随意增大吡虫啉使用剂量,防效降低,已失去生产使用的意义。  

  第39种杀螟丹属于欧盟禁限用农药。  

  第40种杀螟硫磷属于有机磷(中毒)类农药,被澳大利亚、新西兰列为禁用农药种类。  

   3、禁限用后对我市农业生产的影响分析  

  上述40种拟禁限用农药,大部分被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在蔬菜、柑橘、茶叶或中药材上,而上述产业恰是我市当前的部分主导产业,在当前生产中也是不允许使用的。经调查分析:  

  第1-14种在我市销售和使用量非常少,大部分产品已撤柜。  

  第15-22种属于灭鼠类药剂,通过每年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的春季农村、农田统一灭鼠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局按需统一采购,免费发放来解决。  

  第23-29种目前已完成退市。  

  第30-32属于长期使用的有机磷农药,国家已规定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当前多被用于防治柑橘介壳虫、水稻褐飞虱、稻纵卷叶螟和农作物地下害虫,且效果不甚理想,全面禁用后替代的药剂较多,如防治柑橘介壳虫可用矿物油、松脂酸钠、螺虫乙酯等替代,防治褐飞虱可用吡蚜酮、烯啶虫胺代替,防治地下害虫可用辛硫磷、阿维菌素等。  

  第33-36种农药可用高效低毒的氯虫苯甲酰胺、阿维菌素、乙基多杀菌素等来代替。第37-40种的农药主要用于防治茶小绿叶蝉、茶尺蠖等,可用茶皂素、印楝素、苦参•藜芦碱、茶核•苏云金、短稳杆菌等生物农药代替。  

  因此,上述40种农药禁限用后对我市当前农业生产影响不大。  

  三、主要适用范围及管控措施 

   1、要适用范围。当前,在我市提出的全面禁止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只有农业部具有发布禁限用农药的权限,且适用范围针对全国。经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法规处及相关专家建议,本次推出的40种禁限用农药主要适用的主体范围暂定为:1)农业生产主体经授权使用“丽水山耕”集体商标的农产品;2)市级以上规模农业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家庭农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县级规模农业生产主体。  

   2、主要管控措施。一是将禁止使用《目录》内农药种类作为加盟“丽水山耕”品牌、申报市级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及评优评先、示范创建的必备条件之一,负责条件审核的相关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严格把关,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大抽查力度,对不履行禁限用农药制度的进行一票否决。二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农药进销货台账、农药使用记录的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规模农业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抽检频率,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后续进展  

  省农科院尚未提供丽水市主要农作物的农残和农药使用目录国家标准与欧盟标准的比对,市农业局将继续加强沟通对接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农产品采用或高于欧盟(瑞士)的标准,逐步推行到“丽水山耕”主体、市级农业生产主体、县级农业生产主体乃至全市所有农业生产主体。  

  规范性文件:https://www.lishui.gov.cn/art/2018/4/16/art_1229418625_198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