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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12/2018-02667 | 文号 | 丽司〔2018〕67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修订《丽水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背景情况
1.《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文件,对市本级专项资金需制定管理办法。
2.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文件,财政需对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补助方式、力度等要有较大变化,原资金管理办法(《丽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丽司〔2013〕26号))已不适用。
3.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评估评价和财政补助项目收集清理工作的通知》(丽财监督〔2013〕128号)要求,需完善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我们把标准暂时提高到中档水平,制订了《丽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丽财行〔2014〕114号),当时即规划三到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到上限,现条件成熟,特作如上修订。
二、新旧及省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变化情况
《丽水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订稿)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制定,与原《丽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丽财行〔2014〕114号),有如下主要内容变化:(A是省2013标准,B是市2018新标准,C是市2014旧标准):
A1: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包干支付补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600—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800—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000—1500元;
B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500元;
C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300元;同一案件原则上三个阶段指派同一律师办理。三个阶段由同一律师办理的,共支付补贴2500元;
A2: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1800元;
B2: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800元;
C2:民事、行政、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500元;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元。
A3: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B3: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C3: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对于多审级的诉讼案件,原则上指定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援助。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一审、二审的,分别按标准发放补贴,重审、再审的按标准减半发放补贴;已经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再办理该案一审的分别按标准发放补贴,继续承办二审或再审的,按标准减半补贴。
A4: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B4: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C4: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复杂程度发放300-600元的补贴;。
A5:公证案件每件补贴200—300元;
B6: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500元;
C6: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A7: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B7: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C7: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A8: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B8: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600元。
C8: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500元。
A9: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B9: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法律咨询值班的补贴标准,按每天400元补贴。
C9: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服务中心窗口法律咨询值班的补贴标准,按每天200元补贴。
A10:跨市、县(市、区)办案的,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B10:办案地点在缙云、青田、云和、景宁、松阳、遂昌、龙泉的刑事、民事案件,在各类办案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900元/件;办案地点在庆元及跨市的刑事、民事案件在各类办案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200元。
C10:开庭地点在缙云、青田、云和、景宁、松阳、遂昌、龙泉的刑事、民事案件,在各类办案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0元/件;开庭地点在庆元及跨市的刑事、民事案件在各类办案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00元。
三、办法的指导性、前瞻性及起草与沟通情况
根据省司法厅会议精神,2018年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将增加,且新增加经费的分配将与欠发达及次欠发达市、县(市、区)落实《管理办法》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进度相结合。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幅度,结合当地财力,尽快修订本地的案件补贴标准,并且尽可能将补贴标准确定在标准幅度的中上水平。
因此,结合丽水实际,修订稿在起草过程中与省司法厅进行了多次沟通,已形成一致意见。
2014年我们把标准暂时提高到中档水平,当时即规划三到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到上限,现条件成熟,特作如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