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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160R/2018-02023 文号 丽科〔2018〕4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18-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3 16: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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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31576”五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快培育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推动丽水高新技术产业提速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31576”五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订本实施细则。 

  三、入库条件 

  (一)在丽水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包括: 

  1、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受理; 

  2、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或受理。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企业建立了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制度; 

  (七)企业建立了比较清晰的企业全员和科技人员相关人事档案; 

  (八)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九)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优惠政策 

  入库企业在3年培育期内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现有研发投入后补助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其在培育期间(按年度,当年入库、出库的,入库当年仍可享受)发生的研发投入,再给予研发投入2%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研发投入补助不超过50万元),增加的2%部分在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次年予以兑现。入库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给予立项或推荐。入库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额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