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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2101 文号 丽政办发〔2018〕9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9-2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18—0029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已修改)
发布时间:2018-09-26 15: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2019年11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对此文进行了修改: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9〕51号 ZJKC01—2019—0011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

〕7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五、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93号)第三部分中的“20.对来丽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湾青年,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第四部分第27点修改为“台湾同胞在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规定范围,对财政有一定贡献可培养成规上或已上规的,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企业,其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在该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8〕93号

(2019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更好地促进丽台两地的投资合作和经济融合,实现台湾同胞与丽水居民同等待遇。根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及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浙政台发〔2018〕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投资合作方面  

  1.加强台资企业招商力度,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绿谷信息产业园相关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2.台资企业在本市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3.支持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责任部门:市经信委)。 

  4.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对台湾同胞来丽创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5.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股比限制等规定。同等享受本市服务业发展涉企、涉项目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6.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我市台资项目纳入本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7.支持台湾农业企业参加丽水组织的市内外农产品展示和展销活动。支持台资主体参加丽水市农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院地合作等农业科技项目建设,创建科技示范基地(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8.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丽水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庆元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注册在本市的台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享受本市同等的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责任部门:市农业局)。 

  9.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林地使用政策,台资产业化重点林业龙头企业同等享受有关林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为台湾同胞在丽的林业专业培训学习、就业、生活等与丽水林业人提供同等的待遇(责任部门:市林业局)。 

  10.支持台资企业在丽设立金融机构。鼓励台资银行与在丽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部门:丽水银监分局)。 

  11.支持和引导丽水辖内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及来丽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支持与服务。积极推动辖内企业对台投资贸易,对台商在资本跨境流动、进出口收付汇等方面给予便利化(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丽水中心支行)。  

  12.拓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对象。支持注册在本市的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新三板挂牌融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二、科技创新方面  

  13.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企业技术交易奖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奖补、专利奖补和科技创新券等政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4.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丽水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省及丽水市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丽水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丽水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省、市级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参与工、农业科技特派员选派,享受与丽水科研人员同等政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5.台湾行业龙头企业在丽水市本级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16.台资企业平等参与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名牌评比(责任部门:市质监局)。 

  三、创业就业方面  

  17.台湾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同等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1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万人计划”和丽水市“绿谷精英550引才计划”。台湾人才参加我市自主组织的人才选拔和评选,享有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19.柔性引进的台湾民宿相关专家,每年在丽服务时间不少于30天的,原则上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财政性补助。专职引进的台湾民宿相关专家,每年在丽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原则上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财政性补助,具体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予以调整。民宿自主引进的台湾专职民宿高端职业经营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薪酬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性补助。对到我市民宿就业的台湾民宿相关专业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最长为期 3年的财政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农办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责任部门:丽水银监分局市农办)。   

  20.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就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担保贷款分别给予第一年 100%、第二年 80%和第三年 50%的贴息(责任部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21.将台湾同胞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参照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为有在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22.台湾同胞可在本市开设代理记账机构,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参加本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3.支持台湾同胞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本市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4.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丽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在本市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5.支持有意愿的在丽女性台湾同胞参加妇联组织的来料加工经纪人等相关各类创业就业培训(责任部门:市妇联)。

     26.支持有意愿的在丽女性台湾同胞参加妇联组织的来料加工经纪人等相关各类创业就业培训(责任部门:市妇联)。

  四、文化交流方面  

  27.台湾同胞在市本级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规定范围,对财政有一定贡献可培养成规上或已上规的,近三年无违法行为的文化企业,其为项目实施单位的,在该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五、生活待遇方面  

  28.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在丽水的台湾同胞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可以享受和丽水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待遇(责任部门:市文广出版局)。  

  29.在丽水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丽水居民同等就医待遇(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0.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31.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享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相关优惠(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六、其他事项 

  32.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委与市级涉台相关部门建立台湾同胞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本《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为台湾同胞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发改委等部门)。  

  33.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照浙政台发〔2018〕4号等文件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与省级对应部门加强对接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责任部门:市台办、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出版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旅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文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