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24851014/2019-09633 | 文号 | 丽邮管[2018]47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1号)、国家邮政局《关于规范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8〕110号)及浙江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递车辆通行管理的意见》(浙邮管〔2017〕127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城市快递车辆通行管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快递服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制定《丽水市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按照“促进发展、尊重实际,规范管理、便利通行,总量控制、逐步更新”的总体要求,加强快递电动三轮车通行规范管理,为快递电动三轮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和停放作业提供便利,引导企业逐步规范和更新电动三轮车,提升快递员安全出行意识,强化文明出行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
三、文件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快递车辆通行管理的意见》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方案中表述的快递电动三轮车为专门用于邮件、快件收寄和投递的专用车辆,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未出台前,为平稳过渡,对快递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辆规格、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备案”管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颁布后,快递电动三轮车车型按新标准配备,鼓励企业优先选用符合城市配送的新能源汽车。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统一车辆规格
各企业快递电动三轮车整车长、宽、高不应超过3600mm*1300mm*1900mm,厢体尺寸长、宽、高不应超过1800mm*1200mm*1300mm。
2.统一外观标识
各企业快递电动三轮车外观标识应按《丽水市快递电动三轮车统一外观标识规则》执行,实行规范化管理。
3.统一编号备案
对各企业申报的快递电动三轮车由市快递行业协会统一审核,按照(附件3、附件4)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快递行业协会按照《丽水市快递电动三轮车统一编号管理规则》编号备案。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1.对于统一编码的快递电动三轮车在城区范围内准许通行,快递电动三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未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驶。
2.快递电动三轮车在城市道路上确因揽投需要临时停车作业的,不得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明确禁止停车路段停车作业,作业完毕应立即驶离。执勤交警、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道路交通情况要求驶离的,应当服从。
3.快递电动三轮车需进入公共区域实施日常揽投作业的,有关单位应提供便利,准予通行。快递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停放和作业。
4.快递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邮件、快件,可由驾驶人或所属企业妥善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及时返还车辆。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