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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19-00670 文号 丽经信〔2018〕4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经信委
成文日期 2019-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2 12: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经信(经商)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凝心聚力高质量谱写“八八战略”丽水新篇章,现就加强我市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作出的“丽水之赞”为引领和动力,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精神,扎实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健全优化企业家服务机制,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培育提升,努力培养建设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为推进浙江(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建设,助力打造全省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加快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高层次人才支撑。 

  2.主要目标。争取到2023年实现“215”三个梯度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目标,即在全市培育20名左右在国内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家(丽商名家)、100名左右在省内有影响力的精英企业家(丽商精英)、500名左右有发展潜力的新秀企业家(丽商新秀),实现企业家队伍规模、结构、素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相协调。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丽商培育示范引领行动 

  3.实施“丽商名家”培育行动。以全市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对象,每两年选拔培育10名左右具有全球视野、全球资源整合能力和全球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家,享受省级领军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力争成为“浙商名家”。 

  4.实施“丽商精英”培育行动。以全市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为重点对象,每年遴选20名左右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家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5.实施“丽商新秀”培育行动。以全市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对象,每年遴选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进行重点培养。推进新生代青年企业家建设,实行青年企业家培养“导师制”,完善青年企业家挂职锻炼制度,有计划安排青年企业家到政府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挂职锻炼。积极对接“浙商薪火”传承行动,选送优秀青年企业家到境内外知名企业学习交流。 

  (二)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训交流 

  6.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深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分级分行业有计划对全市规上企业高管进行普遍轮训。加强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合作,积极对接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每年举办“丽商菁英”企业家创新发展培训班,每年培训企业家100名左右。适时邀请经济学者、知名企业家为丽水企业家开展专题讲座和咨询辅导,帮助企业家更新观念、拓宽思维,提高经营管理能力。鼓励企业引进培育职业经理人。 

  7.加强企业家之间交流。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市企业家联合会、高级人才联合会等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适时组织“丽商讲堂”“企业家沙龙”等活动,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扩大企业家对外交流活动,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赴国(境)内外先进地区先进企业学习考察、对接合作、投资并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交流,更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水平。 

  8.加大“科技丽商”培育。积极对接“科技浙商”培育行动,突出科技创业创新,综合运用产业基金、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等工具,在项目申报、团队建设、产业对接、市场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培育一批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三)优化企业家创业成长环境 

  9.提升企业家社会地位。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有计划地开展企业家国情研修,适时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重要情况。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研究建立企业家参与地方发展战略决策对话咨询制度。注重从优秀企业家中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和劳动模范等评优评先人选,让广大企业家更多体会到实现价值的自豪感、贡献社会的成就感、受到尊重的光荣感。 

  10.优化企业家服务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开展“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优化企业人才服务,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市、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加强与企业家的联系沟通。建立知名企业家生产经营、身心健康等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制度,帮助协调有关困难问题。加强企业家人才服务,开展优秀企业家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活动,在子女就学等方面多一份关怀,尽力解决企业家相关后顾之忧。 

  11.加大企业家宣传力度。发挥市、县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对创业创新做大做强企业和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的宣传,大力倡导乐于创新、激情创业、敢于担当、锐意改革的企业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12.加强企业家引导示范。探索建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企业家综合评价制度。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精准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支持国防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先富带动后富。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 

  三、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企业家队伍建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由市经信委和市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14.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市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企业家队伍建设。对获评的优秀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支持企业家素质提升,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广泛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免费短训班;对参加由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每人给予学费5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名以内;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EMBA、总裁班等各类研究生教育和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习结业证书的,可给予适当学费补助。支持企业“走出去”交流协作,对参加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赴国(境)外交流协作活动的,给予差旅费用50%补贴,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鼓励优秀企业家及企业骨干人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单位缴费部分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15.强化考核督导。将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适时开展督查督导和考核评价。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厚爱优秀企业家,保护和激发企业家精神,确保企业家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所涉及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分级承担,且不受“一企一策”限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牵头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合力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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