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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19-07189 文号 丽环发[2018]70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成文日期 2019-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02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

  问:制定《裁量基准(试行)》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国家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幅度跨度比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比较广,没有明确而细致的操作标准,在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结果,违反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国家生态环境部颁布了规范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省里也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化、规范化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全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问:《裁量基准(试行)》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 

  答:《裁量基准(试行)》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 

  《裁量基准(试行)》 起草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丽水市制定(报备)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问:什么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什么是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答: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问:《裁量基准(试行)》有哪些特色? 

  答:《实施办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规定了自由裁量依法从轻和从重的具体情形,有助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2、规定了“量罚一致”的制度,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把自由裁量情况作为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必备考虑要素;

     3、制定了具体而细致的裁量细化标准,保障了自由裁量的规范和统一,体现了公开公正的行政处罚原则。 

  问:《裁量基准(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裁量基准(试行)》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试行)说明》,《丽水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形》。 

  《裁量基准(试行)说明》共十四条,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概念、相关原则、从轻和从重情形设定、适用规范、处罚要求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纲领性和总则性的规范。 

  《裁量基准(试行)》分行业、工艺以表格的形式归类,明确了行政处罚拟处罚额度计算公式、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度计算公式以及自由裁量具体的从轻和从重情节。 

  制定了四种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形。 

  问:《裁量基准(试行)》的裁量权基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裁量权基准是在对现行有效的环保法律行政处罚条文规定进行定性、归类和细化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行业、规模、工艺分档,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违法行为的不同轻重情节,按照不同的情节和情形,计算得出具体的处罚数额。 

  问:《裁量基准(试行)》的轻重情节是如何划分的? 

  答: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引发重复信访,群体上访的; 

  (五)阻碍、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损毁环境违法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近12个月内环境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结合办案实践我局制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形》)。 

  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说明》和《裁量基准(试行)》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二)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三)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四)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两次及以上违法; 

  (五)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