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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630 文号 丽建发〔2019〕172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9-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08 17: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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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等三个制度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民生,提升品位,加快建设美丽丽水,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快速增长,城镇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亟待解决。同时,根据《条例》正式立法,公布实施,进而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要求目标 

通过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以及工作原则,进一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精细化水平,提高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促进信用社会建设。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核心内容: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共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主体、信息管理、表彰奖励、附则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提升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执法效果,提高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促进信用社会建设,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诚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评价和管理的主体单位。 

第三条 介绍了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诚信和奖励信息,市、县(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汇总失信、执法和处罚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丽水网站、报纸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条 明确了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诚信行为,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情形。 

第五条 明确了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违法行为是个人的,市、县(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 

第六条 明确了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市、县(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 

第七条 介绍了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八条 明确了市、县(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和管理的失信信息进行评价,并且应当根据失信评价在其网站上进行警示公示。 

第九条 明确了失信单位的失信行为可以记入的平台和网站,以及将责任人员作为失信单位的连带责任人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条 介绍了单位或个人对其违反《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失信行为的评价有异议,或者对超过警示期限仍未撤销警示的行为有异议的解决途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民生,提升品位,加快建设美丽丽水,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快速增长,城镇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亟待解决。同时,根据《条例》正式立法,公布实施,进而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要求目标 

通过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以及工作原则,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促进数字化社会转型。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核心内容: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共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要求、信息采集、管理存储、保密管理、培训教育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建设数字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出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要求。 

第三条 明确了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数据采集流程,采集后的数据应保存在有关信息系统并按要求进行数据归集,并及时报送至市级数据管理部门统计、处理、利用。 

第四条 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和数据的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辖区内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长期保存。 

第五条 明确了市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适用于其所在行政区划的统一市容环境卫生网站和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花园云统一管理,维护和保证网站和系统的正常平稳运行。 

第六条 明确了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内容,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电子数据 

第七条 介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分类管理要求。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和数据的管理机构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应当及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的时效性。 

第九条 明确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用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和用途,除经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批准之外,禁止任何人擅自查询、调阅、摘录、复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对涉及国家、政府秘密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条 介绍了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具有对信息化数据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能力,并基于信息数据的分析和控制,对辖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业务进行集中指挥、统一处理的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当突发事件现实发生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应急反应,处置事件。 

第十二条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资源管理和工作有关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和数据的管理机构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提出要求。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民生,提升品位,加快建设美丽丽水,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人口快速增长,城镇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亟待解决。同时,根据《条例》正式立法,公布实施,进而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要求目标 

通过制定《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以及工作原则,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从而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核心内容: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共十一条,包括总则、巡查定义、巡查范围、巡查主体、巡查责任、记录要求等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展现丽水市生态城市的独特魅力,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明确了巡查的定义。 

第三条 明确了巡查的辖区、职责、权限或者责任区范围内,以及巡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明确了巡查单位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应当定期巡查,对其他区域可以不定期巡查。 

第五条 明确了巡查单位和人员在巡查时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明确了巡查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按年度、月和日制定好巡查计划,安排人员落实巡查责任。 

第七条 巡查单位在巡查时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好记录。 

第八条 巡查单位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即时解决的,应当当场解决,并记录到巡查表中;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及时按照巡查表中建议的措施进行改进,并将改进结果记录到巡查表中。 

第九条 明确了巡查单位的巡查工作小组组长应当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落实巡查要求,监督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明确了巡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要求。罗列了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


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城建处,联系电话:0578-2106262。


附件

丽建发〔2019〕172号(规范性文件2号).cebx

附件

丽建发〔2019〕172号附件关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的合法性审核意见.docx

附件

丽建发〔2019〕172号附件关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制度》的合法性审核意见.docx

附件

丽建发〔2019〕172号附件关于《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核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