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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0年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20 14: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医保局

根据落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要求,经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职工缴费基数”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22566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

附件: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适用范围

职工缴费基数适用的险种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一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须保持一致。

二、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由单位按照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由本人自行申报月缴费基数。

2.市本级(包括莲都区)参保人员2020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59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17950元,各县(市)2020年最低月缴费基数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3590元。

3.医保、养老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时,个位数作“四舍五入”处理(即个位数为零)。灵活就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申报的,且上年度缴费基数低于3590的,由医保、养老经办机构按最低月缴费基数核定。

4.职工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应与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保费缴费口径保持一致。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最高缴费基数按照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规定核定。

四、各县(市、区)应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