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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19-28003 文号 丽医保发〔2019〕54号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19-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6 16: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原文链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2月6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2020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正常开展,就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制定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缴费基数适用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一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须保持一致。 

  二是缴费基数申报口径。全市参保人员2020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59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17950元。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由单位按照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由本人自行申报月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最高缴费基数按照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规定核定。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附件

丽医保发〔2019〕54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