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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2-19 10: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丽政发〔2017〕70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和市支付方式改革联席会议精神,我局起草《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0701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 

  附件: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丽政发〔2017〕70 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和市支付方式改革联席会议精神,现就完善医疗保障待遇和支付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特殊病种门诊备案的肺结核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仅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次年返还起付标准费用的50%。 

  三、中药饮片统一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范围,贴均费用和处方点评等管理评价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调整按病种付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实际费用总额与付费标准总额的差额部分,在5%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或承担40%;5%—10%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或承担30%;差额超过10%的部分,全额由医保基金享受或承担。全市推行DRGs点数付费后,不再开展按病种付费结算。 

  五、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