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40D/2019-06788 | 文号 | 丽审函〔2019〕32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激励和教育审计干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审计局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市审计局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审计局组织,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局长监誓,由副局长主持。
四、宣誓仪式的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市审计局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进行。
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齐声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五、宣誓有关要求
(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三)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四)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须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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