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19-07188 | 文号 | 丽环发〔2019〕4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5-2019-0004 |
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政府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责任,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改善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根据《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之规定,制定本补偿办法。
第二条 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用水区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补偿资金,通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实现水源地生态产品价值的转化,引导供水区政府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第三条 坚持“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筹措的资金向市级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
第四条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为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成立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水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偿资金筹集
第六条 建立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售水价格构成机制,在售水环节按实际用水量提取,纳入生态补偿资金。原则上每立方米售水按照不低于0.1元人民币的标准提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在实际水价调整到位前,市财政每年按照上年自来水销售总量,以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计算安排;调整到位后,提取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每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其中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200万元,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章 补偿资金预算及分配
第八条 市水源领导小组根据补偿资金筹集情况提出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并提出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建议,市财政审核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取水量、保护区涉及乡镇、村庄、耕地面积等综合因素,并结合各地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分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补偿资金年度具体分配方案由市水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水源地县级财政,由水源保护地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得与个人直接挂钩。
第十二条 补偿资金由水源保护地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经费
(1)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用于各类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
(2)水源环境保护经费。用于各乡镇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
2.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经费
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森林保育改造、生态公厕项目、山塘水库加固、库区农民饮用水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畜禽养殖场(点)取缔、垃圾中转站(场)建设、河道整治建设、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及下山移民等。
3.水源保护区农业经济补偿
用于村民耕地、经济林、公益林生态补偿等。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水源领导小组根据具体考核办法对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水源保护地县级政府根据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规定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生态补偿资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审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市发改委负责落实水价调整、启动调整程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价调整到位后售水价格中补偿资金的执收,市供排水公司负责做好水价调整到位后售水价格中补偿资金的代收、缴纳并提供售水相关数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