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19-28004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2月13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制定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三“统一”、一“确保”、一“强化”等方面明确了我市全面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的工作要求。
三“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全民医疗保险一档(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应按职工医保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划拨入职工医保累计结余,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征缴和统一基数。三是统一经办服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实行一体化经办管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保目录管理要求。
一“确保”: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稳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按我市原有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支付。
一“强化”: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服务协议中完善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内容,加强对生育医疗费用的监控和分析,并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统一纳入DRGs点数法付费和门诊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各地医保基金监管机构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运行分析,利用综合监管措施开展监督管理。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也就是基金的可持续性。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