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部门专栏 >> 市医保局 >> 政策法规
浙政办发〔2015〕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时间:2019-04-02 16: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57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2015年工作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思路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20157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采购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订药品采购规则;创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建立药品采购新机制、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药品交易监管新机制。  

 二、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   

(一)改革药品采购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分类采购  

 实行药品分类采购。省卫生计生委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汇总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带量采购,并向社会公布。药品采购清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公开招标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经济技术标书评审。采购主体以医保支付标准和全国最低价为依据,按照规定自主采购。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在评定经济技术标书的基础上,进行挂网采购。  

 4.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进行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各采购主体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必要时,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对部分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省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省级医院)可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省级医院可参加所在城市的药品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共同体由医疗卫生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全省政府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允许非公立医院自愿参加网上集中采购。  

 (二)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为不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对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参考价格参照医保支付标准形成,或按省内各设区市及全国最低采购价确定。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卫生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采购情况,适当让利给患者,以体现公益性。 

  三、建立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  

 (一)建立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经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办公室设在省人力社保厅。联席会议负责起草《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办法》,制订全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订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于次年1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全省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三)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四、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   

(一)加强监管机构建设。省药械采购中心要转变工作方式,实现由招标采购服务服务招标采购的职能转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院都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  

 1.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卫生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卫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进行价格谈判监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的申报、采购订单下达、货款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对药品采购价格偏高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调查原因,约谈其负责人,必要时要严肃问责,并向社会公布。   

3.推进阳光用药工程。全面实施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坚持合理用药,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制度,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  

 4.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习以为常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  

 1.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规范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有序竞争。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配送企业将予以淘汰,取消其在省内药品配送资格。对配送到货率不足60%的产品,暂停其在线交易资格;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将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对违规供应商实行黑名单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五、建设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  

 省药械采购平台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唯一的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省药械采购平台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医保信息系统、公立医院等的对接,面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及时收集分析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药械采购平台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医疗卫生机构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必须将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 

  变更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式。将原有医疗卫生机构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的方式,改变为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生产企业负责订单接收,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供应紧张或临床用量较小的药品可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为确保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式变更的平稳有序,可设立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改革任务的落实负总责。省卫生计生委要按期完成省级采购新平台的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差额部分的统筹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科学合理制订药品支付标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公安、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强化对药品采购机构、采购主体及价格谈判人员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七、加强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加快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程,推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的医用耗材,其采购价格、数量应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参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订办法研究高值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