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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17〕 121 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04 09: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丽政办发〔2017 121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0 

 

 

  丽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 

  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 

  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人员,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月申报缴纳,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8%。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公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

  

  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未缴费当月停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第五条 建立补充个人账户。45岁以下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

  

 

  工资 6%、45 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 7%、退休人员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退休费8%的标准划入补充个人账户;70岁以上人员

  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第六条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合规费用,按规定纳入补充个人账户资金和公务员补助资金 

  补助范围。

  补充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划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超过补充个人账户资金额度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 

  负担在2000元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在15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补助资金按80%予以补助。

  

  第七条 探索建立重大疾病医保目录外药品补助制度,将部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药品纳入公 

  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具体药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收支节余情况以及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实际,结合临 

  床医学专家意见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务员补助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缴费标准和 补充个人账户建账比例。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缴费、就医管理、费用结算、补助办法和资金管理等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及待遇标准的调整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的通知》(丽政办〔2001〕16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提高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丽政办发

  〔2003〕14号)及各县(市)公务员补助办法同时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