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347Q/2019-04699 | 文号 | 丽水利建〔2019〕4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水利局、开发区水利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要求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
农民工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他们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治任务、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在建项目保证金制度全覆盖。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可以申请免缴,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严格按照有关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丽水市水利局关于实施丽水市水利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丽水利建﹝2018﹞61号)文件。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时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目标。
(三)推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水利建设项目合同价500万以上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建立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全市所有水利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维权公示牌,包括项目信息、主管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举报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农民工务工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以上六项制度严格按照要按照《丽水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利﹝2018﹞39号)执行。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欠薪的主体责任。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放管结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在保证金领域运用保险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19〕16号)文件要求,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保险担保模式,施工企业须依法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险保函与现金、银行保函等具有同等效力。
(三)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扎实推进全省扫黑除恶攻坚年活动,做好全市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四)有效推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决策,严把项目的立项关。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从源头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月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小于 80%。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对于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水行政部门对其新建项目不得给予开工备案。
探索制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四、强化失信惩戒和应急处置
(一)加强失信信息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存在拖欠行为的企业,特别是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记录不良行为,与信用评价结合,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等网站曝光。
(二)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
(三)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五、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度检查制度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监管,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每月组织所有水利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自查、建设单位清查和行政督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施工企业自查。各施工企业要每月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各承建项目、有关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整改,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二)建设单位复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加强建设资金筹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每月对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特别是实名制考勤情况进行复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恶意拖欠、性质恶劣的单位,要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三)主管部门督查。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每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清欠档案。事实清楚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足额支付工资,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要限时协调解决。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月度检查后,要按照浙水办建﹝2018﹞17号文件的附件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表,统一汇总后于每月1日前通过办公助手上报我局。
联系电话:0578-2802218
丽水市水利局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