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9-28173 | 文号 | 丽教人〔2019〕66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市直单位(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实施“绿谷名教师”“绿谷名校长”培育工程,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奖励工作,现将《丽水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
2019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维护评选表彰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调动我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教育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浙江省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以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评选奖励的重点,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向办学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二)严格掌握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确保质量,把真正优秀的人选选拔出来;
(三)广泛宣传发动,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评选推荐;
(四)坚持属地管理,统一开展评选奖励活动,调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评选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快培养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第四条 评选奖励项目。市教育系统设立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项目为:“丽水市优秀教师”“丽水市优秀班主任”“丽水市优秀校长”“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丽水市杰出教师”“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
第五条 评选奖励范围及人数。
“丽水市优秀教师”评选奖励范围: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的在职教师。“丽水市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80名左右。
“丽水市优秀班主任”评选奖励范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班主任。“丽水市优秀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50名左右。
“丽水市优秀校长”评选奖励范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副职校长(书记)。“丽水市优秀校长”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0名左右。
“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20名左右。
“丽水市杰出教师”评选奖励范围: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在职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丽水市杰出教师” 是全市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最高荣誉奖项,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0名左右。
“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范围:全市农村中小学中工作满15年以上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0名左右。
第六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市教育局颁发相应的证书,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发放相应的奖金,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丽水市优秀教师”“丽水市优秀班主任”“丽水市优秀校长”“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3000元;“丽水市杰出教师”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3万元,“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1万元。
第七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忠实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生活、工作作风严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各荣誉称号需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丽水市优秀教师”和“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勇于探索,取得显著成绩;在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深入,为人正派,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二)“丽水市优秀班主任”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组织能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工作责任心强,认真履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所带班级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发挥班主任的核心作用,与各任课教师互相配合,积极开展班、团、队活动,做好班集体建设工作,使班、团、队活动形成一个统一整体。善于进行学校、家庭、社会的沟通联系。班集体建设在所在县(市、区)起示范作用;
3.从事班主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现担任班主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工作。
(三)“丽水市优秀校长”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依法治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有特色;
2.具有校长上岗证,任职时间5年以上,中学校长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具有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办学成绩突出,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所在学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为全市示范先进学校。
(四)“丽水市杰出教师”
1.在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高等院校和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二十年及以上;
2.扎根教育、教学、 教研一线,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成绩卓著,在本市教育系统有较高声望;
3.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曾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如省优秀教师、师德楷模、优秀教育工作者、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春蚕奖等(有其中任何一项即可);
(2)获得连续两届市“教学名师”“德育名师”,或在任的省特级教师、在任的正高级教师;
(3)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教研成果、教学(专业)技能竞赛(展示)等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组织为准,不含行业、协会);
(4)教学实绩特别突出,学科(专业)成绩在全市或本县域名列前茅。
(五)“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教书育人,对所教学科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2.具有较强的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升农村教师素质、稳定农村教师队伍、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的业绩。
第八条 评选奖励“丽水市优秀教师”、“丽水市优秀班主任”、“丽水市优秀校长”、“丽水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丽水市杰出教师”、“丽水市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的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大中专院校和市直学校(单位)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市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或教育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大中专院校或市直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批准,撤销其称号,取消相应待遇,并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荣誉称号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其它已丧失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办法》(丽教人〔2010〕95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