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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工作,保障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工作质量。我局起草《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0701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3日。
附件1: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标准》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
附件1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工作,根据《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协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评价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结果作为外伤核查服务经费结算重要依据。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全额结算服务经费;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每低于90分1分,扣除上年度外伤核查服务经费的千分之一;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除上年度外伤核查服务经费的5%。
二、评价安排
在一个合作年度结束后,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承办单位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抽查部分外伤核查档案、满意度调查、日常举报投诉等方面,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统一打分。
三、工作要求
评价工作为全市统一性工作,是检验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承办单位服务质量好坏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评价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举报投诉等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共同提高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工作管理水平。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丽水市非正常疾病核查服务外包评价标准》
2019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