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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885 文号 丽政办发〔2019〕31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6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国土资源和空间规划管理,强化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有效控制和预防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及“两山”发展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形成预防为主、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联合惩处的防控责任体系,对新发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把各类违法建设消除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二、防控范围和职责

新发违法建设是指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莲都区的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和开发区南明山等六个街道市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公路交通、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

(一)莲都区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违法建设防控的监管;各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止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市区内违反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行为的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组织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依法核查,依法强制拆除工作,依法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莲都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和开发区南明山等六个街道,开展巡查、发现、劝止、处置违法建设等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严格审查新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保功能空间合规合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即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期间,根据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加强跟踪检查;负责实施市区内违反国土资源、林地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行为的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依法移送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指导莲都区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地联合执法行动。

(四)市建设局负责落实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企业和农村建筑工匠新发违法建设防控责任,依法查处涉及违法建设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分别负责涉及市区公路控制区、江河水库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行政处罚。

(六)市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切实做好新发违法建设防控的相关工作。

三、健全机制

(一)强化设计审核机制。加强规划审批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在新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严控易产生违法搭建空间,对房屋构造中出现的竖井、挑空露台、建筑构架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执行新出台的技术标准,对住宅套内的设备平台、阳台、花池、通高客厅等容易出现违法搭建的房屋构筑按照标准进行严格控制。

(二)建立基层巡查制度。莲都区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实行村(社区)巡查、街道办事处检查和执法部门督查三级网格的新发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通过“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全科网格员、村(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加强巡查,按照“谁巡查、谁发现、谁劝阻”的原则,及早发现,及时劝止,及时报告,确保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落实12345举报投诉及来信来访投诉机制。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处理,对新发违法建设立即责令停止建设。

(四)落实干部提拔任用违法建设核查机制。对组织人事部门抄告的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等换届人选的房产信息,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并将核查和整改结果如实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

(五)建立共管共享机制。一是建立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具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发现、实时指挥、快速处置和综合督查等功能的防违控违综合管理系统。二是落实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建设信息抄告机制。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新发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建设、未在期限内自行整改或阻碍拆除新发违法建筑的,及时抄告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三是建立违法建设联动机制。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情况函告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权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涉及违法建筑的或与违法建筑不可分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收到执法部门违法建设抄告函后,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收到执法部门违法建设抄告函后,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提供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四是落实监管责任制。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事、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规划、执法等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纳入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

(六)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履职不力、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四、处理流程

(一)“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全科网格员、村(社区)、物业巡查人员发现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苗头或行为时,应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讲,进行劝阻,向所属街道、执法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并加强跟踪巡查。

(二)执法部门在接到街道、村(社区)、物业报告、12345投诉、社会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案件,必须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属于违法建设情形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置。

(三)实行首查负责制、案件移交制和即查即拆制。首查单位对其在辖区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五、责任追究

(一)加强情况通报和监督。及时通报新发违法建设管控处置情况,及时抄告违法建设核查、处置情况,做到各监管单位信息互通共享。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违法建设管控问责。有关单位因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工作或协同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新发违法建设的,依照《丽水市新发违法建设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三)建立终身责任制。新建项目设计、图审实行终身责任机制,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图审环节,未按照市区违法建设有关管控规定进行审查,致使后期防控难度加大,产生新发违法建筑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四)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推广、销售过程中,使用赠送面积、可搭建空间等涉及违法建设的词语进行宣传的,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六、其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