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19-04781 | 文号 | 丽农发〔2019〕4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9年丽水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8日
2019年丽水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
调查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农牧发〔2019〕12号)《浙江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浙防指发〔2019〕2 号)《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农医发〔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8号)和《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浙农专发〔2016〕30号)等要求,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马传染性贫血(以下简称“马传贫”)、马鼻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塞内卡、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欧洲8型)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非洲猪瘟、口蹄疫、H5亚型禽流感、H7N9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新城疫、禽白血病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继续做好动物疫病主动监测,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的监测数据。同时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对报告的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等情况要及时采样监测。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提高数据采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坚持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市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以抗体检测为主。市级重点开展集中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县级要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科学准确评价免疫效果。
(三)坚持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规划》目标和疫病消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市级重点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病原学集中检测,市县级同时按照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继续做好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坚持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县(市、区)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时,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当出现疑似或确认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疯牛病、痒病等外来动物疫病或新发病例,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等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的;局部地区或养殖场(小区)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各地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追踪调查,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扩散趋势。
(五)坚持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各县(市、区)要加大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并通过净化示范推广进一步提升规模养殖场的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县级动物疫控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监测,强化养殖企业技术指导服务和净化效果评估。
三、任务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市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根据畜禽养殖情况和监测预警、防疫决策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本市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具体监测任务量;负责实施全市免疫抗体飞行监测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春秋季集中监测工作,完成辖区内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病原学以及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及相关事件时,负责实施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监测力量,组建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和春秋防免疫质量评估;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疫病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运送,以及非洲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的监测样品采集运送工作;负责辖区内奶牛结核病、布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疯牛病、痒病等外来疫病的临床监视任务。各猪病和禽病定点县负责定点监测点的样品采集及运送任务;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其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各地要积极推动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开展非洲猪瘟等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和风险评估。
施行“先打后补”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要求,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开展年度至少1次的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检测。
(三)设有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计划和“两站”管理规范要求,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与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任务,重点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疫病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为进一步健全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完善区域布局,提高工作延续性,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实验室工作基础,确定我市缙云等3个县(市、区)为2019年省级监测定点县。具体名单如下:
禽病监测定点县:缙云县。
猪病监测定点县:龙泉市、遂昌县。
四、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一)疫病监测、疫情月报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为提高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增强信息数据报告的时效性和统计分析的科学性,各县(市、区)要于每月25日前通过中国兽医网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的“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月报”系统完成动物疫病监测数据和动物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
2.市本级于每月25日前完成本月度辖区内各县(市、区)的疫病监测和疫情月报的信息审核;各县(市、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动物疫病监测明细报表(见附件17)、季度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总体监测情况、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整改结果等)报市疫控中心。
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要做好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每月20日前将上月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疫控中心。在11月15日前将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结果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疫控中心。
4.对监测发现的布病阳性家畜以及结核病阳性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厅畜牧兽医处,并抄送省疫控中心;同时按规定通过中国兽医网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月报”系统报送监测和疫情信息,确保“两病”监测阳性数与疫情扑杀数一致。
(二)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送与处置。
各县(市、区)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的,上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厅畜牧兽医处,抄送省疫控中心,并将疑似阳性样品派专人专车送省疫控中心进行复核。省疫控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复核阳性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认为阳性的,通知各地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他病种检测阳性的,要按农业农村部、省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和处置。
(三)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
发生疑似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农业农村部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规定程序,通过快报形式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同时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解除疫区封锁后,将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报告,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厅畜牧兽医处,抄送省疫控中心。
(四)监测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对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农业农村部要求的,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迅速开展调查,重点跟踪监测,综合分析原因,及时督促相关场点采取对应防控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五、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或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和样品送检情况,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评价。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兽医机构实验室和有关单位实验室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取得许可。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条件的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尽快达标。
(二)各县(市、区)要科学选择重点监测场所,加大采样量和监测频率,提高疫情预测预警的准确性。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以及发现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畜禽、野生动物和鸟类样品,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进行采样。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畜禽种类,采样场点兼顾种畜禽场、规模场、活禽交易市场、散养户、畜禽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候鸟主要栖息地等,确保规模场或自然村抽样检测面达到100%。散养户的监测以1个自然村为1个监测采样单元。
(三)为确保样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采样时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填写采样登记表,详细记录采样畜禽的免疫、疫病史、流通等情况,准确填写畜禽种类、饲养类型、免疫次数、疫苗类型、毒株类型等免疫背景数据,市场、屠宰场环节采集的样品需提供畜禽来源和检疫证号。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主要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6。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做好样品的采集、包装、处理、保存和运送工作,怀疑高致病性病原样品时必须派专人专车运送。
(四)根据市下达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各县(市、区)应及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在6月30日前将上报工作实施方案、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报送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各定点监测场点和联系人名单。
为保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及完整性,2020年初的监测工作暂按本年度计划执行。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张盈盈 2026981)
附件: 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7.狂犬病监测计划
8.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9.新城疫监测计划
10.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11.蓝舌病、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12.动物疫病定点监测计划
以下详见附件
13.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14.各县(市、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表
15.各县(市、区)集中监测采送样任务表
16.主要动物疫病的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主要动物疫 病监测明细报表
18.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19.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9日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为及早发现非洲猪瘟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做好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非洲猪瘟防控风险评估,加强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防疫监管工作的指导,保障我省养猪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监测对象
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猪用饲料、运输车辆、高风险场所环境等。
三、监测范围
覆盖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点)、公路监督检查站、检疫报验点等场点。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工作要求结合实际防控需要安排。
专项监测:具体采样时间由省疫控中心与相关市县协商确定。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1.近期出现生猪不明原因发病和异常死亡的养殖场(户),特别是有泔水饲喂史的养殖场(户)。生猪出现发烧、扎堆、咳喘、呼吸困难、腹泻、关节肿胀、皮肤溃疡、耳朵发绀等症状;各个年龄段的猪都有死亡,特别是成年猪发病死亡、经抗生素治疗无效的养殖场(户)。
2.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场点,受威胁区及阳性场点的周边场点,以及其他与确诊疫情和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场点。
(二)主动监测。
各县(市、区)地根据国家和省工作要求,重点开展对外省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高风险区域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监测任务。
1.从外省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场留存的企业自检样品按10%比例进行抽检;对从省外调入我省但尚未进入终端市场流通的生猪产品,按调入批次的进行抽检。
2.运输车辆。市组织辖区县(市、区)对生猪屠宰场、养殖场等相关运输车辆采集含有粪污、血污等表面涂抹物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3.高风险区域环境。各市对省际公路检查站、生猪屠宰场、肉品交易市场等高风险环节的环境进行抽检。
附件2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野生禽鸟,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其中,H7N9流感重点监测蛋鸡、黄羽肉鸡等饲养周期较长的鸡。
三、监测范围
(一)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家禽屠宰场(点)、活禽交易市场或农贸市场、家禽集散点(包括大型养禽企业销售平台、养禽专业合作社、贩卖户暂养地等)、无害化处理场(点)、候鸟主要栖息地等重点区域。
(二)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效果评估检测。
集中监测: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专项监测:具体采样时间由省疫控中心与相关市县协商确定。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或野鸟,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及屠宰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2.抗体监测。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要对辖区内的种禽场(包括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每年至少开展2次抽样监测,采样面覆盖所有免疫群体,采样兼顾多个群体。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
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莲都区和景宁县要按照《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17〕5号)有关要求,继续配合省疫控中心做好家禽H7N9流感测报点的月度采送样工作,并根据反馈结果及时督促有关场点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具体的采样要求和数量参照浙防指办发〔2017〕5号执行。
(二)市县任务。
1.春秋季病原学集中监测。 4-5月、10-11月市疫控中心组织开展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随机选择至少15个家禽养殖场(点),每个场(点)至少采集病原学样品30份,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选择场群时要充分考虑鸡、鸭、鹅等不同禽种的种禽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2.主动监测。各县(市、区)主动监测可参考《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和《个体病原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口蹄疫病原感染分布情况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结合口蹄疫监测开展塞内卡病毒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
三、监测范围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点)等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效果评估检测。
集中监测: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专项监测:具体采样时间由省疫控中心与相关市县协商确定。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2.抗体监测:选择场群时要综合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比例。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种畜场(包括种猪场、种羊场等)至少抽样监测2次,采样面覆盖所有免疫群体,采样兼顾多个群体。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省级任务。
1.专项流行病学调查:龙泉市为重点省份生猪屠宰场口蹄疫监测采样点和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监测点。省疫控中心联合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龙泉市选1个屠宰场,每个屠宰场同步采集猪血清、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鼻咽拭子各30份。
(二)市、县任务。
1.春秋季病原学集中监测:4-5月、10-11月市级组织开展一次口蹄疫原学集中监测工作。随机选择至少10个场点,每个场(点)至少采集病原学样品(包括淋巴结、O-P液、组织病料等)20份。选择场群时兼顾猪、牛、羊,场点类型尽可能覆盖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等。
2.主动监测:各县(市、区)主动监测可参考《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和《个体病原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动物布病流行状况,了解布病传播的风险因素和布病流行率,及时诊断扑杀病畜并分析布病传播关键风险点,加快推进家畜布病净化区域建设与净化场建设工作。
二、监测对象
牛、羊等布病易感动物,兼顾生猪。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及同群畜、省外调入的牛羊。
二、监测范围
对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场点开展采样监测。
四、监测任务
各县(市、区)组织落实辖区内的家畜布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辖区内所有种牛场、奶牛场、奶(山)羊场、种羊场进行一次普查监测,确保所有乳用、种用牛羊逐头监测,覆盖所有场点。
2.对所有规模羊场、规模肉牛场、散养户等场点进行抽样监测,尽可能覆盖所有监测场点。采样时兼顾不同批次的动物,确保场点全覆盖。对阳性场(户)每年要实施3次以上连续监测。
3.辖区内有活牛羊批发市场或屠宰场的,结合口蹄疫春秋季集中监测,每个市场或屠宰场随机采集5个不同来源地(重点是省外调入)的牛羊群,每批次采集不少于30份血样,数量不足的全部采集。
4.对辖区内种猪场开展抽样监测,每场采样监测不少于30份血样。
5.对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场群,要严格落实连续监测和净化措施,按照《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要求进行逐头检测,并间隔2个月复检1次,直至连续2次以上监测结果为阴性。对报告或发现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的,应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检测,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畜牧兽医处并抄送省疫控中心。同时,加大对省外调入牛羊的抽检和跟踪监测力度,发现可疑病例时要随时采样监测。
附件5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全市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
三、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监测。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市本级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免疫抗体和病原学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各县(市、区)根据年度监测实施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羊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各县(市、区)根据市监测计划时间安排,主动开展养殖场免疫抗体、省外调入羊群的抗体及病原学监测工作。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市、县任务。
1.春秋季病原学集中监测。市本级要结合春秋季口蹄疫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开展小反刍兽疫病原学集中监测工作,采样检测任务见附件15。
2.日常监测。各县(市、区)重点对辖区内免疫后1-3个月内的羊群开展监测,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种类的羊,采样场点兼顾种羊场、商品代羊场、活羊交易市场、散养户、羊屠宰场等。种羊场必须全部抽样监测。若辖区内有活羊批发交易市场的,需开展随机抽样监测,采样群体重点为省外调入羊群。同时,对活羊屠宰场(点)、散养户等场点开展抽样监测。
附件6
牛结核病、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一、牛结核病
(一)监测目的。
及时发现感染结核病的乳用(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监测。
(四)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于11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二、血吸虫病
(一)监测目的。
掌握家畜血吸虫病感染及流行情况,收集掌握诊断监测数据,分析全市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及传播因素。
(二)监测对象。
重点为耕牛。没有耕牛的,监测其他散养的放牧牛羊。
(三)监测范围。
2017-2018年查到仍有钉螺孳生环境、历史上家畜有较高毗邻村及水系下游村的家畜(重点是耕牛),以及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流行疫区调入屠宰的牛羊。
附件7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明确辖区内狂犬病的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防控。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和行为异常、高度疑似狂犬病的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监测。
病原学监测重点是临床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
四、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对免疫犬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抽样检测。
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专业实验室进行诊断。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1. 各县(市、区)重点对免疫犬进行狂犬病的免疫抗体进行抽检。根据辖区内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农村免疫犬进行抽查;同时要求宠物医院对宠物犬进行采血抽查,及时了解宠物犬的免疫效果。免疫1个月后采血,各县(市、区)的犬血清全年采样量≥6份,于5月10日、11月5日前将采集好的犬血清样品送市疫控中心。
2.对辖区内发现的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送国家狂犬病参考实验室确诊。确实不能扑杀的疑似病例要隔离观察10天。同时,对安全扑杀的流浪犬以及屠宰的肉狗采集脑组织送检。
3.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4.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将辖区内年度狂犬病监测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辖区内犬养殖情况、免疫接种、疫苗使用、防疫情况、采样监测等)上报至市疫控中心。
附件8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效果评估检测。
集中监测: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
(一)市、县任务。
1. 病原监测。市本级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个体病原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
2. 各县(市、区)重点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可参考《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确定监测数量。
3.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附件9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的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常规监测和集中监测可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市、县任务。
1.病原监测:市本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9)确定监测数量。
2. 各县(市、区)重点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可参考《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见附件18)确定监测数量。
3.临床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附件10
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监控全市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属动物。
三、监测时间
各县(市、区)应加强临床巡查工作,于春季(4-5月)、秋季(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
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县(市、区)要主动掌握辖区内马属动物饲养情况,并开展抽检。
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
附件11
蓝舌病、牛海绵状脑病监测计划
一、蓝舌病(欧洲8型)
(一)监测目的。
加强蓝舌病(欧洲8型)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蓝舌病(欧洲8型)感染和疑似疫情,为科学研判和防范疫情传入风险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临床监视工作。
(三)监测对象。
绵羊、山羊、牛、虫媒。
(四)监测时间。
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临床监视工作。
发现临床疑似病例,及时采集抗凝血和血清送省疫控中心,数量自行确定。
二、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痒病)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加强牛海绵状脑病监测预警,及时发现牛海绵状脑病感染和疑似疫情,为做好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监测,重点对奶畜场、种畜场、屠宰场等场所的牛羊等易感动物进行采样监测和临床巡查。
(三)监测对象。
采样对象为疯牛病或痒病疑似病例,以及紧急屠宰或死亡的国外进口牛羊。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县(市、区)对发现的疑似疯牛病或痒病病例,随时采样送检。
附件12
动物疫病定点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为扎实做好全省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动物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主要动物疫病感染状况和流行趋势,分析评估全市主要动物疫病形势,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为科学防控动物疫病提供依据。
二、总体要求
(一)合理布局,提高监测的科学性。
综合考虑各地动物的养殖特点、饲养规模、流通范围及交易数量,设置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固定监测点,科学确定监测数量,及时采集样品,统一检测方法,规范检测行为,全面分析监测结果。同时,按照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及时了解各监测场点基础信息,力争实现场点积极配合、动物背景清楚、样品采集顺畅、运送保存规范、风险因素回溯有据。
(二)落实责任,确保监测的真实性。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点监测工作要采取专人负责制,方案制定、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报送等责任到人。在采样同时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和相关调查表格,确保记录真实,样品来源真实,检测过程真实,检测结果真实,上报数据真实。
(三)统筹安排,增强监测的实效性。
定点监测要与常规监测、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监测有效衔接,各县(市、区)应合理安排人员、时间和工作内容,按照本计划规定的采样要求和数量开展定点监测采送样工作。
三、任务分工
各定点县(市、区)根据本计划要求季度开展采送样工作,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将采好的样品及时送至省疫控中心。
四、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禽病定点监测场。
每个禽病监测定点县选1个种禽场、2个商品代饲养场和1个批发市场或定点屠宰场(点)、农贸市场,每个场点同步采集禽血清、禽咽喉/泄殖腔拭子,每个批发市场每季度采集30份禽血清样品和50份禽咽喉/泄殖腔拭子。若辖区内无批发市场、屠宰场或农贸市场的,用商品代饲养场替代。定点屠宰场(点)重点采集待宰前家禽,兼顾不同来源地的家禽。若辖区内有病死家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点的,采集至少10组以上家禽组织病料(包括淋巴结、气管、脾脏等)。
(二)猪病定点监测场。
每个猪病监测定点县选1个种猪场、2个商品代饲养场、1个屠宰场和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其中,种猪场和商品代饲养场每个场点采集猪血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采集猪扁桃体样品;每个屠宰场同步采集猪血清和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各30份;每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每季度采集至少10组以上的猪组织脏器(包括脾脏、肾脏、淋巴结、肺脏等)。
若有冬季临床出现腹泻样本,及时送省疫控中心;急需反馈检测结果的,请另说明。
五、其他要求
(一)各定点县要综合考虑监测场点的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合理设置固定监测点,依据场/群存栏数和统计学原理确定最低抽样数量,确保监测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定点监测场点要兼顾饲养规模和畜种;禽病监测场点的动物种类兼顾鸡、鸭和鹅。各规模场的采样数量可参照附表12-1。
(二)样品采集要遵循随机采样的原则。养殖环节的采样要覆盖种畜禽场、商品场等不同类型的养殖场点,同一养殖场点要覆盖不同生长阶段的动物群体。在养殖场采样时,每头(只、羽)动物要同时采集血清和组织样品,保证同一个体动物的不同类型样品一一对应。
(三)各定点县(市、区)在对养殖环节开展第一次采样工作的同时对养殖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养殖场基本信息表(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养殖情况、疫苗使用、防疫情况、生产情况等),相关表格可通过中国兽医网动物疫病防控及动物卫生监督云平台的“考核评价管理系统”中“文档管理”栏自行下载。
(四)为配合国家畜禽定点监测工作,指定龙泉市为国家猪病监测定点县。应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实施方案》(疫控(监)〔2019〕58号)要求,配合省疫控中心做好相关定点场点的信息填报、样品采集运送等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