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慢性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确保省政府民生实事落到实处,更好保障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丽政发[2017]70号)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丽人社[2018]16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我市参保人员的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完善保障待遇。对经备案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在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就医的,其待遇与签约并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相同,即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备案信息共享提交给卫生健康部门, 配合做好签约报备、慢性病长处方和连续处方等保障工作。
三、做好签约服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签约服务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慢性病参保人员同步完成医保备案和家庭医生签约。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