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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9-03165 文号 丽人社〔2019〕125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9-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本级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9 16: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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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就业创业政策相关业务办理,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涉及的新增或调整的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具体的政策内容有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补贴: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劳动用工,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市本级初次创业人员和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个人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已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且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或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5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可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2年,第3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1年。

(四)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已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且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在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或小微企业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可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2年,第3次资格认定贴息期限为1年。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贴息累计不超过6年。

(七)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就业见基地:

(八)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 80%。见习单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须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每名见习人员最高补贴300元。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九)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符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和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的条件,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1000元、1500元、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十)支持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培养补贴:委托高校、中职(技工)学校定向培养的技术技能型学生的市本级企业,2019年至2021年,招聘定向培养期1年以上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该企业履行合同满3个月,按企业实际支付委托定向培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一)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南明山街道户籍的参保职工登记失业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户,按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次领取失业金月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

三、政策衔接

2019年2月7日(含)以后发生的就业创业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就业创业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

丽人社〔2019〕124号.cebx


附件

丽人社〔2019〕1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