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19-12050 | 文号 | 丽医保发〔2019〕12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丽医保发【2019】12号)于2019年5月30日印发,并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将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纳入“即时办理”要求,同时结合“宽进、严管、快出”的管理思路,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和健全违规机构退出机制,对原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监管和退出体系进行修改,制定了《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五章和两个附件。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申请条件,第三章是办理流程,第四章是协议 管理,第五章是附则;第一个附件是《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小医药机构诚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个附件是《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约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放宽申请条件、简化办理流程,体现“宽进”政府办事效率和公平竞争的管理理念。
1.放宽申请条件
保持整体申请条件不变,部分放宽准入条件,一是取消原来同类型医疗机构500米距离限制;二是卫健、药监行政处罚禁入期修改为警告自理的 为半年,其他处罚一年(第六条、第九条第2点);三是对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面积要求(第六条第7点);四是对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经办机构同意后直接纳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第七条);五是将零售药店在办理相关营业许可证时同步申请纳入协议管理,推广至医疗机构(第八条)。六是放开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以销售药品、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为主,兼营保健品需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
2.简化办理流程
按照即办要求,对办理流程做了较大改变:将原来的事前核实评估调整为事后监管。流程变更为:提出申请、出具《协议对接确认单》、签订协议。(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二)建立医药机构记分管理制度,构建诚信、公正、严格的管理体系。
1.《协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记分管理制度,设定管理初始分值、细化违规扣分标准、明确分值管理措施、规范处理流程和申诉途径。可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分别设定警告、限期整改、暂缓基金拨付以及暂停、终止医保(医师、药师)服务协议等处理措施。
2.根据授权制定了《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小医药机构诚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作为协议管理办法附件一并发文实施。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与《丽水市基本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年度一致,实行协议年度累计记分,初始分值为0分,期满后,记分清零。
3.协议管理办法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三)建立“快出”制度,并对退出医药机构设定一定时限的禁入期
1.根据记分办法由经办机构直接处理。达到一定分值的及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等措施,为相关违规行为及时得到处理提供制度依据。(第二十一条授权)
2.设定违反申请承诺禁入期
在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办理流程的同时,为确保医药机构诚信申请,特别设定了申请承诺和加强事后监管条款。
违反申请承诺的,取消定点服务协议,造成的损失由医药机构承担,纳入诚信档案管理,该医药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医药机构3年内重新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3.设定被违规处理的禁入期
因违法违规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被终止医保医师(药师)服务协议的医师、药师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医药机构。设定2年禁入期。(第十一条)
药品连锁经营单位下属定点药店1年内在本统筹区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药店多于2家且占比达到辖区内该机构定点药店总数20%的,该单位自达到条件之日起1年内新申请定点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药品连锁经营单位下属定点药店1年内在本统筹区被终止医保服务协议药店多于3家且占比达到辖区内该机构定点药店总数30%的,该单位自达到条件之日起2年内新申请定点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四)体现奖优罚劣,授权制定诚信医药机构奖励制度
协议管理办法提出探索建立诚信定点医药机构奖励制度,对诚信度较高的定点医药机构,给予公开表彰、降低巡查频率、优先办理医保业务等。(第二十四条)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