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960337R/2019-26091 | 文号 | 丽卫函〔2019〕488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9-0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疫苗和预防接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疫苗存储及使用管理
各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疫苗领取、购进和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丽水市疫苗使用管理规范流程(2019年版)》要求准确登记疫苗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企业,核实配送企业、运输温度记录等有关信息。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放,建立健全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一旦发现过期疫苗立即隔离存放,并标注红色警示标志,按《丽水市疫苗报废登记回收和销毁工作流程(2019年版)》进行销毁处理。
二、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
各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预检、登记、接种、留观等服务,执行接种“三查七对一验证”制度,日接种50剂次以上接种单位应落实双人核对接种制度,确保卡、证、信息系统的信息准确、一致。各地、各单位应强化预防接种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强化疫苗出入库、储存运输、接种使用等环节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问题整改落实,确保预防接种安全。
三、加强预防接种队伍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预防接种队伍建设,保持预防接种队伍稳定。要严格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从事询问预检、留观和异常反应处置医生应具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接种专职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格。所有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对已在岗的登记、预检、接种、留观、应急处置等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应每年组织1次业务培训、每2年进行岗位考核。
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抓好预防接种专项整治活动,并于9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至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监督处。我委将适时组织抽查,对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联系人:陶熠辉,电话:2091286。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