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属学校(单位):
现将《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月度年度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月度年度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奖励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学校内部激励机制,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市直属学校(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月度年度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奖励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的奖励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分配必须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客观”的原则。奖励分配方案要体现一定的梯度级别和适当的倾斜,但拉开的差距要力求科学、和谐。
三、奖项设置
奖项主要包括月度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两项。
(一)月度考核奖
月度考核奖按月考核发放,正常履职并完成月度岗位工作的发放基本工作量补贴,超工作量的按相应比例酌情增加,未完成履职岗位工作的则按相应比例酌情扣减。
市人力社保局以公务员月考核奖的人均水平,直接核定月考核奖总量给各直属学校(单位),其中1000元作为完成基本工作量补贴平均发放,每月增量部分(即以“教学质量奖”拨付部分),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增量部分)予以发放。
(二)年度考核奖
市人力社保局以公务员发放的人均水平,按市直属学校(单位)年度总人数核发年度考核奖、专项奖的奖金总量。市教育局依据市直属学校(单位)上一学年度的评估考核结果,以学校(单位)评估考核等第、年平均人数等情况进行二次调整分配。
1.年度考核奖以工作量奖(占总量70%)和绩效奖(占总量30%)分项发放。履职并完成学年度岗位工作的发放工作量奖,绩效奖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予以发放(其中:校长的绩效奖需经市教育局认定后予以发放)。
2.奖金计算办法:学校年度考核奖金总量=工作量奖总量+绩效奖总量。其中:①工作量奖总量=应核定总量的70%÷∑单位年平均人数×单位年平均人数;②绩效奖总量=应核定总量的30%÷∑单位A值×单位A值(单位A值=单位年平均人数×单位评估考核系数)。
3.学校评估考核等第比例:考核等第为优秀或一等奖的占参加考核学校总数的40%,良好或二等奖的占参加考核学校总数的40%,合格或三等奖的占参加考核学校总数的20%。评估考核系数为:优秀或一等奖1.4、良好或二等奖1.2、合格或三等奖1.0。
四、实施保障
(一)成立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处,具体负责奖励方案试行中细节问题的解释和调整。
(二)各市直属学校(单位)对教职工月度年度考核和奖励,要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在遵循指导原则下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考核奖励办法要广泛征求意见,要向教学质量优异的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倾斜,真正实现优绩优酬、多劳多酬。考核奖励办法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对成人技术学校和经核准上挂(借用)人员,月度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按市教育局二次分配核定给所在学校(单位)的人均数发放,其他奖励由所在学校(单位)酌情考虑。
(四)各直属学校(单位)自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中的相关工作量标准可参照以下要求制定。
1.各学科的基本工作量由各学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原则上学校副职的兼课量达到任教学科一线教师基本工作量1/2的,视作完成工作量;学校中层干部的兼课量达到任教学科一线教师基本工作量2/3的,视作完成工作量。正常履职完成工作的发放工作量奖。
2.工作量计发系数:满工作量的为1.0;班主任(中层干部)满工作量的为1.4;学校副职满工作量的为1.5;学校正职满工作量的为1.7;其他管理人员和后勤特殊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核发系数。超工作量的按相应比例酌情增加(增加系数最高不超过1.7),未完成工作量的则按相应比例酌情扣减。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予奖励:
1.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行为的;
2.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3.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4.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育教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有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的。
五、本奖励实施办法从2019年开始试行,有关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