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40D/2019-06785 | 文号 | 丽审函〔2019〕14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
(二)从县(市、区)审计局、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借调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以下同时涉及到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为外部人员。
第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审计局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等外系统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 外部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单位,各处室(分局)需要聘请时,应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处室(分局)根据必须和必要的原则,提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填列计划表(详见附件1),列明项目名称、聘请人员的数量、工作天数和协审经费预算,简要说明聘请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组织审计形式的还应列明协助审计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归集各处室(分局)填报的计划表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和送签:(一)大数据处、直属分局,重点审核审计项目聘请外部计算机专业、工程咨询专业协审人员数量、工作量是否合理等;(二)法规处,重点审核审计项目聘请外部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员数量、工作量是否合理等;(三)局办公室,重点审核项目计划时间、费用标准及协审经费预算等。必要时由分管财务局领导牵头召开局办公室、法规处、大数据处、直属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审议局年度外聘工作计划。相关处室的意见签署在审核单上(详见附件2)。
局办公室统一将计划表和审核意见等材料,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临时增加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需由项目的实施处室(分局)提出报告,参照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经大数据处、直属分局、法规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根据审定的外聘工作计划,由各处室(分局)确定审计项目需求人员的数量、要求等条件后,通知入围协审单位报名参审。确定规则如下:
(一)若报名的协审单位数量大于需求数量时,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协审单位;
(二)若报名的协审单位数量小于需求数量时,报名的单位全部确定为协审单位,不足部分,按平均分摊原则在未报名的入围协审单位中确定;
(三)若无协审单位报名参加,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在入围的协审单位中确定。
各处室(分局)在确定审计组人员前需填报“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审签单”(详见附件3)。各处室(分局)承担的同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人员总数应适当平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审计组外聘人员数量应区分项目类别适当控制、合理安排。需外聘的每个项目,原则上聘请外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计组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在预算控制数中安排外聘人员计划。
抽调县(市、区)审计局人员的,按照《丽水市审计局关于规范人员抽调工作的意见》(丽审〔2019〕27号)执行。借调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的,各处室(分局)可在对口联系单位中落实具体人员,需要时可提请市内部审计协会协调落实。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市审计局统一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借调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时,应当由局办公室代表市审计局与其签订有关协议(详见附件4)。
第九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外聘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各处室(分局)应当对外部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
第十一条 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在参加审计项目前,要与审计组组长签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各处室(分局)应当将外部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并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借用的内审人员一般参加同类、同系统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中,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督导、业务复核和廉政监督,安排专人对外部人员工作情况、考勤情况(详见附件6)和廉政情况进行记录与监督,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廉洁从审。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外聘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并相应扣减外聘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涉密情况和审计事项的敏感程度,各处室(分局)和审计组应对审计组成员合理分工,对外聘人员合理安排审计内容和工作范围,主要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等的审计。外聘人员不得参加下列事项的审计:
(一)查阅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由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但外部人员因审计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单位调查时,应当有市审计局人员参加。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单独会见或交换意见。
外部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外部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部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不得留存。外部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 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其审计结果必须同时有市审计局人员复核签名,审计组应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组织对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件7,外聘人员的考评结果将作为付费标准的依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将考核优良的外部人员列入备选库,并作为以后选聘的重要依据。对外借人员参与审计表现优异、审计成效明显的,必要时可给予感谢信表扬。
第十九条 对参与审计的中标服务单位和外部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参与办理外聘工作的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外聘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聘经费应纳入市局年度财政预算,主要分两部分:审计外勤经费和协助审计经费,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审批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各处室(分局)编制年度预算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须聘请外部人员的,应合理测算包括外部人员的审计组人数、审计组成员职级、审计时间等内容,科学编制审计外勤经费预算;合理测算外聘人员参与审计的人数、审计工作量、支付标准等内容,科学编制协助审计经费预算,作为市局机关相关项目预算申报的重要依据。
(二)局办公室依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按照局年度外聘工作计划下达各处室(分局)年度外聘经费预算。
(三)各处室(分局)在下达的外聘经费预算控制数内,依据年度外聘工作计划开展外部人员聘请工作。执行中需要追加外聘经费预算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局办公室根据外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可进行适当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项目需要出差的,各处室(分局)统一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外部人员的审计外勤费用,其中对外聘人员报销时不含公杂费,但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按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外聘人员参与财务审计工作,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
(一)同时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7年(含,下同)以上、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上,从事专业审计工作10年以上,每人每天900元标准(税前,下同)。
(二)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3年以上或部门经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标准。
1.具有高级职称;
2.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标准。
1.同时具备高级项目经理、中级职称;
2.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上;
3.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不满3年,同时拥有中级职称的;
4.取得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上,同时拥有中级职称;
5.从事专业审计工作10年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标准。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3年以下;
2.取得注册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3年以下,同时拥有中级职称;
3.高级项目经理。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500元标准。
1.拥有中级职称;
2.从事专业审计工作5年以上。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审计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至400元的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
(一)同时具备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每人每天900元(税前,下同)。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
1.部门经理(含)以上;
2.高级职称;
3.市审计局授予的优秀协审人员;
4.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
1.中级职称、取得执业资格3年(含)以上;
2.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600元:
1.中级职称;
2.取得执业资格3年以下。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专业审计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至500元的费用标准。
对上述条件中的职称类别指工程师、经济师,执业资格指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外聘计算机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助审计费用。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5年(含,下同)以上,每人每天1000元(税前,下同):
1.拥有Oracle等国外或国产数据库认证中级以上资格;
2.拥有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资格;
3.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资格;
4.从事计算机协审(限业务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电子政务项目审计、审计数据分析)工作6次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下、2年以上,每人每天900元:
1.拥有Oracle等国外或国产数据库认证中级以上资格;
2.拥有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资格;
3.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资格;
4.从事计算机协审(限业务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电子政务项目审计、审计数据分析)工作3次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每人每天800元:
1.从事计算机协审(限业务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电子政务项目审计、审计数据分析)工作1次以上、3次以下。
2.从事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安全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每人每天700元:
1.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
2.拥有统招全日制电子信息类或计算机类本科以上学历;
3.拥有211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及学位。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且从事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下,每人每天600元:
1.拥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
2.拥有统招全日制电子信息类或计算机类本科以上学历;
3.拥有211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及学位。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根据外聘人员的学历、计算机专业相关工作、参与审计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等给予每人每天400元至500元的费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外部人员的综合考评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等级,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对考评优秀的外聘人员可每人每天上浮100元,良好的为标准费用,合格的每人每天下浮100元,不合格的每人每天下浮200元。各处室(分局)应严格考评工作,每个审计组的优秀率不超外部人数的20%,不到1人的按1人计。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分局)应严格审核把关,对外聘人员的职业资格、职称、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协助审计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结报各项费用,按经费审批要求和权限进行审批支付。协助审计费用按外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日和费用标准计算,办理结算时,各处室(分局)应填写《审计项目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费用结算单》(详见附件8),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报处室(分局)分管局领导同意,与正式发票、通过备案的合同、综合考评表等(组织审计,需附相应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有效合同或协议)一起作为支付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分局)和审计组对外聘人员的综合考评和实际工作量做好记录,确保协助审计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处室(分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管理使用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采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委托等其他方式组织外部专业人员实施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计划表
2.丽水市审计局20 年度外聘工作计划审核单
3.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审签单
4.借用人员协议书
5.外部人员保密承诺书
6.外聘人员考勤表
7.外部人员综合考评表
8.丽水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费用结算单
附件1
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计划表
处室名称:
序号
审计项目名称
外聘人员汇总数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聘请计算机服务
机构人员
借调内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
借调地方审计机关人员
拟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
聘请 人数(人)
工作 天数(天)
工作量(人·天)
协审经费预算(万元)
聘请 人数(人)
工作 天数(天)
工作量(人·天)
协审经费预算(万元)
聘请 人数(人)
工作
天数(天)
工作量(人·天)
协审经费预算(万元)
聘请 人数(人)
工作 天数(天)
工作量(人·天)
聘请 人数(人)
工作 天数(天)
工作量(人·天)
合计
分管局领导: 处室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2
丽水市审计局20 年度外聘工作计划
审核单
年度
直属分局意见:
大数据处意见:
法规处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财务局领导意见:
附件3
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
审计项目审签单
审计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和审计组对外聘人员的条件、人数、费用、时间等具体需求(可另附说明):
处室(分局)经办人意见:
处室(分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直属分局意见:
大数据处意见:
法规处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该审计项目局领导意见:
分管财务局领导意见:
局主要领导意见:
附件4
编号:丽审借〔20 〕 号
借用人员协议书
借用人(甲方):丽水市审计局
出借人(乙方):
参与人(丙方):
根据《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因审计工作需要,经研究,乙方同意 等人借用到甲方参与审计项目审计,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时间和内容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参与项目的协助审计工作,协审时间按照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同步确定,协审内容按审计项目工作需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
二、工作约定
(一)甲方负责对丙方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
(二)甲方负责指导丙方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丙方的审计工作结果负责。
(三)甲方负责为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报销。
(四)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程序和统一要求进行审计,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所有审计工作结果,及时汇报重大工作情况。
(五)丙方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及甲方其他相关规定。
(六)丙方在协审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审计秘密和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的,甲方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三、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外部人员保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审计项目协审人员,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二、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触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违规留存涉密信息载体。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秘密信息。
四、未经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名: 审计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外聘人员考勤表
审计项目: (月份) 主审: 考勤员:
日期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注:出勤用√表示,加班用△表示,请假用×表示。
附件7
外部人员综合考评表
审计项目: 审计组组长: 主审:
内 容
德
能
勤
绩
廉
总
体
评
价
要
素
政 职 诚
治 业 实
素 道 守
质 德 信
政 组 业
策 织 务
水 协 素
平 调 质
工 工 工
作 作 作
责 态 作
任 度 风
心
工 工 工 工
作 作 作 作
数 质 效 效
量 量 率 益
遵 廉
纪 洁
守 自
法 律
评 价
姓 名
好
较好
一 般
差
好
较好
一 般
差
好
较好
一 般
差
好
较好
一 般
差
好
较好
一 般
差
优秀
良
好
合
格
不合
格
说明:1.对人员评分在相应评价等次栏内打“√”,最后得出总体评价。
2.4个及以上的“好”才能综合评价为优秀,以此类推。
附件8
丽水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费用结算单
序号
审计项目名称
外聘人员姓名
职务
职称
执业
资格
从事专业审计年限
参与审计起讫时间
天数
标准
(元/天)
合计(元)
综合考评情况
费用合计
经办人(签字): 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处室(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分管局领导(签字): 日期:
日期:
丽水市审计局信息宣传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促进审计成果转化与运用,扩大审计工作社会影响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信息报送流程
(一)审计简报
1.报送流程。相关人员拟稿-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电子稿发送办公室。
2.采编审批流程。办公室相关人员采编拟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核稿人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涉及主要领导的由主要领导审签)--文印室排版-拟稿人复核-办公室分发。
3.分发范围。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审计局。
(二)审计专报
1.办公平台审批流程。相关人员拟稿-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法规和审理处审核-办公室审核-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文印室排版-拟稿人复核-办公室报送。
2.报送范围。市委、市政府等相关单位。
3.报送途径。党委、政府信息采编系统;审计专报。先通过党委、政府信息采编系统报送信息,若被市委办或市府办采用的,则不再报审计专报。
4.有关要求。审计专报走办公平台流程前,由起草人先行填写《审计专报签发单》,层层把关、签字背书。流程为:相关人员拟稿-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法规和审理处审核-办公室审核-局长审签。
(三)上报信息和网站信息
1.正面宣传类信息。由业务处室自行把关,电子稿发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送。涉及主要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的信息,必须报本人审核。
2.问题建议类信息。参照审计专报信息报送流程。
二、完善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员制度。各处室(单位)配备1名信息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各处室要加强把关,筛选文字功底好、热爱信息工作的同志为信息员。建立信息员群加强工作交流,提高信息敏感度和信息写作水平。
(二)信息定额上报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处室每年人均报送信息不少于4篇;信息员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其他干部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处室每年人均被市级以上信息刊物、网站、媒体采用的信息宣传稿不少于1篇,信息员每人不少于2篇。
(三)信息月通报制度。根据每月信息报送及录用情况,办公室及时梳理汇总,于次月上旬在钉钉群中通报。为突出信息报送重点,通报内容仅限于被省审计厅和市“两办”采用的信息条目等,市局相关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不列入通报范围。
(四)信息积分制度。市本级每年按积分高低取前6名为信息宣传先进工作者。积分规则按照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中信息专报和媒体宣传积分标准执行。一稿多用的按最高标准积分,不重复积分。稿件积分需由作者提供证明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局审计信息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传递和编发,统一对外报送;媒体宣传报道由处室自行报送。适时通报来稿和采用情况,分析信息宣传工作的特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仅要带头撰写、多出精品,发挥表率作用,还要抓好全处室的信息宣传,明确目标和责任。
(二)加强工作结合。把审计业务工作与信息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特别要将审计项目信息编报工作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加大对审计情况的分析力度,注重审计成果的开发利用,努力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所有审计项目要编报1篇以上审计信息,责任落实到人;以正面宣传为主,注意时效,切实提高信息质量。
(三)加强信息考核。把信息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处室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和依据。根据信息录用情况、定额上报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量,进行加扣分。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处室和个人,不得评优评先。为服务省审计厅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适当提高省审计厅和市“两办”录用信息考核分值。
附件:审计专报签发单
附件
审计专报签发单
专报标题
主送单位
起草人
处室初核意见(签字)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法规处意见(签字)
办公室意见(签字)
主要领导意见(签字)
丽水市审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财产管理,严肃财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本局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
(一)经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确保重点,以保障审计工作正常需要。
(二)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财产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归口使用、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除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外,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由局财务集中建账核算。
(三)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开支范围、标准。重大经费开支由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每月向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报送财务报表、大额经费支出明细单,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在合理安排资金、经费管理方面为领导当好参谋。
(五)财务人员应及时结报报销单据及核算工作、审核会计报表、核对银行存款、现金余额,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账账、账表、账款相符;及时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移交工作。
二、预算管理
局财务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单位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报市财政总预算局核准后执行。
(一)预算编制要坚持“保证基本支出经费、保证审计工作重点、兼顾业务日常所需”的原则。
(二)对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车辆运行费、培训费等各项支出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结合上年度开支情况合理确定当年的支出预算。
(三)大宗物品采购费用应遵循有计划有预算合理安排的原则,由各业务处室在年底前分别编制次年采购计划,经办公室汇总审查,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支出范围。
三、经费收入管理
经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包括上级和本级财政拨入的基本支出经费、项目支出经费及其他各类专项经费。
(二)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合法、合规,并及时全额入账,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四、经费支出管理
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核算,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执行。原则上执行经费使用两次审批制度,即事前经费预算(支出)审批和事后经费财务报销审批。
(一)报批制度
1.因公外出(出国出境)学习参观考察活动,事先填写《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审批表》,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2.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审计)前,通过政务钉钉审批,并在报销时附上作原始凭证。
3.各处室、直属单位需维修添置零星办公用品,通过政务钉钉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二)审批权限
1.根据丽水市委办、市府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权力制约工作的通知》要求,局干部职工因公借款、费用报销均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一支笔审批。
2.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公务出差原则上不予以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写明用途及归还期限,报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还者,由财务人员从其工资中扣回。
五、财产物资核算管理
(一)资产购置,由局办公室或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凡属专控商品应按控办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以及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要实行委托采购或自行组织公开招标、询价采购。办公用品领用实行登记制度。
(二)局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置、验收、领用、移交、调拨、报废、定期盘点、日常保管等有关事项。
局财务人员负责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按期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使用人员负责对分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保管,及时清点固定资产并在固定资产变动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做好保管、变更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转送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每年清点一次。如有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做到账实、账表、账库相符。
丽水市审计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形式。在单位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具体管理;各处室、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监管职责,并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的报批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资产登记、资产出库、移交调拨、资产清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3.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及资产使用、保管人对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本制度。
2.结合本制度和各处室、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妥善使用和保管办公设施、设备。
3.配合办公室对本科室、各单位资产进行检查和清查核对工作;
4.如遇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等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详细的资产交接记录和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对本部门资产情况进行清点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凡退休或调离本单位的,必须持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到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设备。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3.自行购置、上级补助、接受馈赠和有(无)偿调拨等渠道取得的财产物资,凡符合第六条所述标准的,均属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以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等。
2.通用设备:
(1)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
(2)办公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机、碎纸机、照相机、投影仪等。
3.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桌、会议椅、沙发、书柜、文件柜和保险柜等。
4.其他固定资产类:包括陈列品、图书、音像资料等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新增与领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1.各处室、各单位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办公室汇总,报局党组会研究。没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报批手续。确因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后,由办公室办理采购预算追加或变更手续。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或相关技术人员书面提出具体技术需求,交由办公室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采购手续。
3.属于分散采购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办公室组织采购;具体实施政采云平台或线下采购,涉及技术设备和网络通信设备类的项目,由技术人员一起参加。
第八条 固定资产新增:
1.凡添置固定资产,申请人应当填写《办公用品(设备)采购(领用)审批表》,送交办公室审核。1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2.常用固定资产结合实际情况配置,更新配置的,交旧领新。每年按照市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各处室、各单位工作需求,依法组织采购。超标准配置的,申请部门应当书面提出配置理由,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由大数据审计处组织定规格型号,办公室采购;其他固定资产采购,由办公室组织采购。
3.上级补助、接受馈赠、有(无)偿调拨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必须获取相关凭证。
4.固定资产登记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资产管理员和采购经办人员共同对实物资产进行现场核验,资产管理员应当对采购确认书、合同、发票、验收单等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录入固定资产系统,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一般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置价和调拨价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也可估价入账;原价不明的固定资产,按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领用:
1.申请、审批。凡涉及到领用固定资产的,领用人应当填写《固定资产更换(领用)登记表》,送交办公室审核。
2.领用。领用人凭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更换(领用)登记表》到局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
第十一条 各处室、各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配置,发挥效益,防止浪费。
第十二条 因使用责任人内部调动发生资产转移时,资产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交由调入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调出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因工作调动、辞职、辞退或退休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资产管理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移交资产,资产管理员更新资产台账及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卡片。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准予办理后续人员变动手续。
第十四条 各处室、各单位内部或处室、单位之间资产相互调剂调配的,也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各处室、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上报需要相互调剂调配的资产报告,局资产管理员对局固定资产进行统筹调配审核后,由各处室、各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按相关规定办理并统一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其责任人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拆改(不含正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和损坏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并由经办人员填制《设备设施维修单》,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递交办公室。后续各审核项按所需经费标准进行审批:
1. 1万元以下的维修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2. 1万(含)以上的维修经办公室负责人,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过失导致资产损坏或遗失的,使用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单位将根据资产损失和具体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执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他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由使用处室或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核后,移交给办公室进行鉴定。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经鉴定确认报废,报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办公室定期将已批准报废的废旧固定资产统一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处室、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1.办公室编制资产清查方案并下达至各处室、各单位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盘点,各处室、各单位参与资产盘点,计算机、网络设备由大数据处参与盘点。
2.盘点结果需形成盘点表,并由组织人与参与人签字确认。
3.办公室出具资产清查报告,如有盘盈、盘亏,由资产管理人员提交盘盈、盘亏说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批,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人员将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