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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会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18 10: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各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氛围日益浓厚。根据《丽水市教育提质行动计划(2019-2022年)》( 丽委办发〔201921 )精神,为进一步拓宽教育资金筹措渠道,推动我市教育更加优质均衡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会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教育基金会建立工作 

  目前,丽水市大部分县(市、区)都已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会,且都有较为完备的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独立核算账户。教育基金会在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尚未建立教育基金会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应当尽快将教育基金会建立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待基础工作成熟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完善教育基金筹集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广泛开展教育基金筹措的宣传工作,明确教育基金会在满足教育多样化、多层次的发展需求,形成教育资金有效互补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教育基金的筹措机制。  

  1.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活动。依靠当地的人才和地域资源,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吸纳当地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和对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有情怀的退休教师参与基金募集工作。教育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1)工商企业界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驻地部队、科研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各界人士的捐赠; 

  2)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3)社会各界为支持人民教育事业,尊师重教而举办的义演、义画、义诊、义卖、义展、义教及其它形式的募捐活动的收入; 

  4)国家补助(含当地财政资金补助) 

  5)合法运作基金所获取的合法利益; 

  6)其他合法收入。 

  2.协助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大力宣传教育基金捐赠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大力协助相关捐赠企业和个人做好减免税的配合工作。 

  3.加强对教育基金社会力量支持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关爱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捐赠者予以表彰;对教育基金会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邀请担任理事,参加理事会活动;单独出资兴办学校、新建校舍或设立各种奖学金、奖教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在该场所为其树碑或以捐赠者意愿命名奖学金、奖教金,以作永久性纪念。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平台为教育基金捐赠者进行报道和宣传。 

  三、依法依规使用好教育基金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导基金会的理事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依规使用好教育基金。 

  教育基金主要用于: 

  1.组织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2.改善学校办学设施和条件,包括校园基本建设、仪器设备采购、图书资料购置等; 

  3.奖励对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4.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5.用于开展教育教研活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6.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 

  7.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四、加强教育基金会运行监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基金会运行监管工作,严格落实教育基金收支的公开透明原则,明确教育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明确教育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教育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教育提质行动顺利完成,加大教育政策供给,凝聚教育强大合力,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教育基金会的业务指导,真正发挥教育基金会的积极作用。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