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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19-02712 文号 丽司〔2019〕4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3 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律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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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10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资金引导、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司法局负责年度资金使用预算、项目申报、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支出对象为在丽水市本级注册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按照每村不低于8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只限开发区); 

(二)新增初次执业律师每年补贴1万元,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每年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三)对晋升为一级、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四)外地规模所、品牌所到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15 万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30人以上、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可根据工作实际,用于律师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律师行业党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不适用于领取退休金的单位退休人员。 

第七条  外地规模所、品牌所是指专职律师50人以上、法律服务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派驻律师不少于6人,且派驻律师需分别在总所和分所执业一年以上。 

第八条  对执业律师数、业务收入两次以上达到奖励标准的律师事务所,按享受一次最高奖励的原则,补足最高奖励标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预算编制。每年市司法局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使用计划。 

第十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填写有关申报表和申报证明材料,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申报表和申报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到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也可向有关税务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了解。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审核后的申报项目经市司法局研究通过后,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资金收回。有下列情况的,市司法局责令收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 

(一)律师事务所享受政策后在我市依法经营未满5年的; 

(二)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因个人原因在我市连续执业未满5年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在分支机构执业未满1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接受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核算,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使用资金,提高资金效益,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奖励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司法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拨付,若资金使用超出预算,则在下一年度按照标准予以补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司法局

2019年8月7日


附件

丽水市本级律师行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丽司【2019】4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