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6-29336 | 文号 | 丽民〔2016〕8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2016〕4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和《丽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日
丽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规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按照县(市、区)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随低保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低保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七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县(市、区)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局对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审定,审定时限为七个工作日,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的筹集及发放
补贴所需资金根据职责由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原享受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其他申请补贴的对象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通过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重点复核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即时调整,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二)实行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平台,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残〔201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附件
丽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家庭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 | ||||||
申请理由 | 本人申请生活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评议 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丽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规范特困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困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60周岁以上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类:
1、第一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第二类: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3、第三类: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以上类别能按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直接认定;难以直接认定的委托第三方评定。
(二)补贴标准:第一类:500元/月·人;第二类:250元/月·人;第三类125元/月·人。
对家庭不具备照护条件的可向县(市、区)民政局、残联申请机构托养照护服务,补贴标准上浮50%,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机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补贴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之日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天,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要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
通过审定的名单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的筹集及发放
补贴所需资金根据职责由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原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的对象,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本细则下发前,已递交申请且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从申请递交当月起计发。
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补贴发放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通过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复核一次,重点复核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二)实行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平台,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残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市民政局、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补助资金,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
丽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残疾人证号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家庭电话 | ||||||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长期被照护时间6个月以上 | □是 □否 | ||||||
照料服务方式 |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 ||||||
生活自理 状况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
申请承诺 | 本人申请护理补贴并承诺,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残联初审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9/24/art_1229287177_2273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