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6-29340 | 文号 | 丽民〔2016〕2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丽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丽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日
丽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改变骨灰占地墓葬方式,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规定,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加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且逝者生前为丽水市户籍人口。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方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安葬方式。
1、将骨灰撒散到指定的江、湖、海等区域的;
2、将骨灰撒散或装入可降解骨灰盒深埋在指定树葬、花葬、草坪葬区域的;
3、将骨灰存放城乡公益性骨灰堂或公墓骨灰墙等立体存放设施的;
4、将骨灰安葬到公墓,采用小型卧碑墓葬(墓穴长宽高不大于48cm×45 cm×30 cm)的。
第四条 奖励补贴标准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有莲都区户籍的南明山街道居民,按下列标准奖励。
1、以骨灰撒散、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进行安葬的,每例奖励1000元。
2、以骨灰立体存放方式进行安葬的,每例奖励500元。
3、采用小型卧碑墓葬的,每例奖励300元。
第五条 实施节地生态安葬须由家属与殡葬管理部门签订《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未与殡葬管理部门签订《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的,不纳入奖励补贴范围。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协议》由殡葬管理部门制订,协议内容须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应相互遵守事项等。
第八条 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发放的对象,应向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殡葬管理部门填报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清单及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具有莲都区户籍南明山街道居民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由市殡葬管理部门统一填报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清单及证明材料,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贴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冒领、骗领的,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退还。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9/24/art_1229287177_2273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