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6-29348 | 文号 | 丽民〔2016〕90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大力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5〕14 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直接登记范围
在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的基础上,有序扩大直接登记范围。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以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可由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征询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仍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二、降低登记准入门槛
1.降低开办资金要求。社会团体开办资金由原30000元降低至3000元,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由原10万元降低至3万元。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基金会除外)申请成立登记时,免除注册资金。
2.降低会员数量要求。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由原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由原不得少于50个降低为不得少于20个。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成立相关行业协会,会员数量可以进一步降低。
3.降低办公场所要求。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允许若干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同一办公场所;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依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场所开展办公活动。
三、精简登记管理程序
1.简化注册资金证明。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无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其它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名称预登记、成立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三个环节。
3.取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取消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审批。基金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取消“一业一会”限制 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学术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同一行政区域内,除异地商会外,允许采取名称加“字号”的方式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允许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
五、优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以某一非营利性服务品牌开展连锁服务,其各个服务点可以使用同一字号、商标及服务集团标识在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无需注册登记。
六、创新社会组织监管
1.建立“红黄牌”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或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予以“黄牌”警告一次,并责令改正;社会组织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活动,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政部门予以“红牌”处罚,并撤销登记,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2.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对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政策优惠,并简化年度检查程序。连续两次等级评估为1A级的,实行有序退出。
3.建立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和监督管理,及时将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监察以及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接受捐赠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建立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库和法人数据库。民政部门在对社会组织作出确认登记、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政府证照联动监管平台、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
七、提高登记工作效率
1.规范使用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等办事指南以及有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各地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和条件。
2.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提交文件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3.对社会组织申请成立、注销登记,应在 10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对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补发登记证书,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述时限均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计;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
丽水市民政局
2016年 10月10日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9/24/art_1229287177_2273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