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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16-29352 文号 丽民〔2016〕10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6-1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4 11: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民政局、妇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现将《丽水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妇女联合会  


2016年11月19日


附件:

丽水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9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切实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现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庇护原则

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积极主动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

依法庇护原则。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受害人自愿申请和属地申请原则。丽水城区由丽水市救助管理站设立庇护场所接受庇护,其它各县(市、区)在当地接受庇护救助。

二、庇护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有丽水市各县(市、区)身份证(户籍证)或已取得暂住证(居住证)的,因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暂时陷入困境且不能回家居住的受害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庇护救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有精神疾病的;人民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被有关部门确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尚在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的。家暴受害人受伤较重的应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三、庇护条件

(一)请求庇护的主体须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

(二)请求庇护救助人员可通过妇联组织转介、公安部门护送二种方式进行庇护救助。

(三)寻求庇护救助的家暴受害人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四、申请途径

(一)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其邻居、亲属向公安“110”报警,受害人向公安民警提出庇护救助请求,经民警现场判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介绍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庇护。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当地基层组织提出庇护救助申请的,由基层组织出具家庭暴力证明,通过妇联组织转介前往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庇护救助。

(三)受害人直接到妇联组织投诉遭受家庭暴力提出庇护请求的,经当地妇联核实后领取庇护介绍信,由妇联组织护送前往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庇护救助。

(四)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反映家暴情况,提出庇护请求的,经妇联组织核实,受害人领取妇联组织庇护介绍信,由妇联组织护送前往当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庇护救助。

(五)自行到救助机构寻求庇护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员,由救助机构联系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妇联组织,经妇联组织核实后进行庇护救助。

五、庇护内容

(一)提供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为符合庇护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相对独立的庇护场地,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工作。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二)庇护救助时间。庇护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备案。

(三)提供法律援助。妇联组织要为家暴受害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力,并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法律援助。

(四)提供需求评估。妇联组织与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

(五)提供转介服务。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六)加强安全保护。民政部门要依法保护受害人在救助机构内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七)离站手续办理。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八)受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  

(九)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庇护程序

(一)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根据家庭暴力受害者求助途径进行资格审查:

经公安“110”护送、妇联组织转介的家暴受害人,须送达的公安民警、妇联组织填写《丽水市家庭暴力庇护人员交接表》,庇护中心工作人员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暂住证(居住证)后,申请人如实填写《丽水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求助登记表》。   

受害人本人自行前来寻求庇护的,经工作人员查验身份信息后,通知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妇联组织确认其遭受家庭暴力事实,由妇联组织出具《丽水市反家暴庇护救助介绍信》,家暴受害人如实填写《丽水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求助登记表》。 

(二)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庇护条件的对象实施庇护救助;对不符合庇护条件的对象签发《不予庇护通知单》并说明不予庇护的理由。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进入庇护中心后,工作人员应该向其介绍中心相关规定,庇护人应当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四)受助人在接受庇护期间,妇联组织应该协调全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组织网络,通过社区(村)基层组织与受害人家属联系,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五)受助人庇护期满(10日)或自愿放弃庇护提前离开庇护中心,须由本人签署《丽水市家暴受助人员自行离站声明书》。

(六)受助人庇护期满因为特殊原因须延长庇护期的,由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庇护。无正当理由的可终止庇护。

(七)受害人擅自离开庇护中心的,视同放弃庇护,市庇护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妇联组织后终止庇护。

(八)受害人进入家庭暴力庇护中心需如实填写入住登记表和健康状况情况。如发现受庇护人员有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的行为,立即终止庇护并签发终止庇护通知书,由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妇联组织领回处理。

附件:1、七、保障机制

丽水市家暴庇护中心设立在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内,庇护中心工作人员由市民政局和市妇联联合组成。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维权服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

1、联动受理制度。各级妇联要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对确需庇护的受害人出具反家暴庇护救助介绍信,并及时与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共同协作做好庇护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对于持有妇联组织反家暴庇护救助介绍信的受害人,原则上应予接受。对确属不符合庇护条件的,应及时反馈相应的妇联组织。

2、协同帮扶制度。家暴救助机构要结合受害人的实际,对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等帮助的,妇联组织应予以人员和经费支持,并给予相对专业的指导服务和维权帮扶。

3、定期会商制度。家暴救助机构针对家暴庇护工作建立独立的登、统计制度,每半年向市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庇护情况的统计数据,总结庇护工作情况和经验,探索适合的工作方式,分析存在的问题。

4、救助管理服务制度。家暴救助机构按规定建立完善来访会谈、出入登记、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管理服务制度。

(二)加强能力建设。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能力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法律维权热线和维权队伍建设,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务。 

(三)动员社会参与。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主动借助新兴媒体,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开设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道,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识,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线索。  

  1.丽水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介绍信

2、丽水市家庭暴力庇护人员交接表

3、丽水市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求助登记表

4、丽水市家庭暴力受助人员自行离站声明书

丽民〔2016〕101号.cebx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9/24/art_1229287177_2272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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