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6-29356 | 文号 | 丽民办〔2016〕1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民政局、南明山街道民政办:
死亡人员遗体外运是指将在居住地以外死亡人员的遗体外运至死亡人员生前居住地的遗体转运工作。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死亡人员遗体外运申请、审批工作规范如下:
一、提供材料
(一)申请材料
办理遗体外运的,申请人需填写《死亡人员遗体外运申请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死亡人员的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遗体外运申请。
(二)证明材料
办理遗体外运,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死亡人员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者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或直系亲属身份证明。
4、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签署批准意见。 承办遗体运输的殡仪服务机构需提供运输工具行驶证件及驾驶人员证件信息。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向死者生前居住地殡仪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一式两份),居住地殡仪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审批。
2、申请人持居住地殡葬管理部门审批材料向死亡地殡仪服务机构申报。死亡地殡仪服务机构审核后填写运输工具、驾驶人员信息,报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审批。
3、死亡地殡葬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双方殡仪服务机构协调遗体运输事宜,并办理好遗体交接手续。
三、办理要求
1、非正常死亡的,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遗体外运意见。
2、办理遗体外运的,须由殡仪服务机构使用专用殡仪设备和运输工具。
3、办理遗体交接时,双方殡仪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申请审批材料,并按规定存档。
4、殡葬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遗体外运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死亡人员遗体外运申请表》
丽水市民政局
2016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9/24/art_1229287177_2272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