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6-29345 | 文号 | 丽民〔2016〕3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16-0005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骨灰处理,防止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市民政局印发《丽水市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定(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丽水市民政局
2016年5月19日
丽水市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骨灰安放跟踪管理,规范骨灰处理,革除丧葬陋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制止乱埋乱葬,保护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骨灰安放跟踪管理的主管部门,主管辖区死亡人员骨灰安放跟踪管理。各乡镇(街道)是骨灰跟踪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骨灰安放跟踪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殡仪馆要加强骨灰源头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骨灰安放跟踪工作;安放骨灰的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做好骨灰接收管理。
第二章 骨灰处理
第四条 负责遗体火化的殡仪馆要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遗体。
第五条 骨灰处理方式主要有:
1、安葬至县(市、区)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
2、安葬至乡村公益性公墓或存放城乡公益性骨灰堂;
3、在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深埋,不留坟头;
4、采用撒散(撒江、撒湖、撒海)、树葬、花葬、草坪葬等;
5、民政部门许可的其它骨灰处理方式。
第六条 殡仪馆要严格执行骨灰凭证领取和登记。
1、骨灰安葬在县(市、区)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的,凭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领取;
2、骨灰安葬在乡村公益性公墓或存放城乡公益性骨灰堂的,经乡镇(街道)证明盖章后,凭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领取;
3、骨灰在指定区域内深埋,不留坟头的,经乡镇(街道)证明盖章后,凭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领取;
4、骨灰撒散(撒江、撒湖、撒海)、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凭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领取;
5、其他方式处理骨灰的,凭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领取;
6、市内范围跨县(市、区)领取骨灰的,凭骨灰安放地殡葬管理部门证明领取;市外领取骨灰的,凭《火化证明》领取。
7、殡仪馆对领取的骨灰要逐一登记,建立档案。
第七条 《骨灰安放证明》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各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出具。遗体火化后,家属凭《骨灰安放证明》和《火化证明》领取骨灰。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骨灰暂由殡仪馆寄存保管。
第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反馈骨灰领取情况,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骨灰跟踪,直至骨灰入葬,并填写《骨灰安放跟踪管理报表》报民政部门。
第九条 安放骨灰的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骨灰安放登记档案,详细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以及家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办理《墓穴使用证》。
第十条 在殡葬服务单位领取骨灰拜祭的,应在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指引下领取、放回。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要检查核对放回的骨灰。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骨灰日常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及殡葬服务单位骨灰跟踪管理情况督促检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对骨灰领取后违规装棺土葬、乱埋乱葬的,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凡未经审批或违法批建的骨灰存放设施,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9/24/art_1229287177_2273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