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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9-03161 文号 丽人社〔2019〕153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9-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3 12: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地址

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462元/月,二档616元/月,三档770元/月。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日  


附件

丽人社〔2019〕15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