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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893 文号 丽政办发〔2019〕42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9-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4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市场主体和人民满意为标准,补齐短板,持续创新,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国家确定的改革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全流程、全覆盖要求,进一步整合审批事项(包括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全面应用和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全过程的数字化和标准化,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减少10%以上,申请材料减少50%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建成和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00%网上办理。到2020年6月底,建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统一审批流程

(一)统一精简审批事项。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研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或者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新增审批事项。国家、省已经取消的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二)继续优化审批方式。明确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并联审批,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并联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并联审批。市、县级的各牵头部门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实行超时默认制度,严格控制每个阶段的审批时间,防止前松后紧、压力不均。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调整审批时序,明确可以跨阶段办理的并行审批事项,充分保障建设单位的自主权,在最早可办时点和每个审批阶段起始时点进行提示,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尽早完成事项申请。进一步优化合并审批阶段,缩短办理时间,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外的工业类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按“标准地”制度出让的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整合为一个审批阶段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深化技术审查改革。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减少行政机关直接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技术审查。严格控制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为审查内容。推行施工图审查“自审备案制”,建设单位提交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和自审合格承诺,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无差别适用、可选择适用和不可适用“自审备案制”3种类型,可选择适用类项目仅针对资质较高、信用良好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分类和可选择适用单位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公布。采用建设过程中抽查等方式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并将施工图勘察、设计、审查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三合一”办理。(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级有关单位。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坚持验收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验收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方式实施,也不得作为验收通过的条件。根据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管理特点,明确适宜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范围,进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整合归并验收材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出具验收意见。按照国家要求缩小行政机关实施消防验收的范围,探索工程质量与消防一体化验收改革,强化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主体责任。取消档案预验收,将档案验收纳入联合验收范围或者实施告知承诺。加强工程建设事中监管和指导服务,精简验收内容和要求,提高联合验收效率。继续推进“测验合一”改革,大力培育具备综合从业能力的测绘、检测机构或者联合体,统一标准,推进测绘成果在部门间共享互认,强化测绘成果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测绘、检测机构有序竞争承接联测联核业务。(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人防办,市级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优化公用报装服务。公用企业要全面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压减报装环节、时间和材料,提高服务效率。用水、用气报装办理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网络报装办理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高压、低压用户电力报装办理时间压缩至40个、17个工作日以内。帮助公用企业提前介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即向公用企业推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公用企业主动对接需求,抓紧建设配套公共管网,为提供报装服务做好准备。临时供水、供电凭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完首笔土地出让金后就可申请开通;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报装提前至工程开工前办理报装手续,有关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后,原则上直接完成接入事宜,保证水电气等同步可投入使用。公用企业因提供报装服务需要新建、改建公共管网的,所涉道路、绿地、交通、规划等方面的审批作为“一件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管、建设、城管等部门并联审批,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公用企业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市通发办、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电业局。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三、进一步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一)全面应用审批系统。对确定的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全部审批流程,不能在系统之外审批,也不能线下审批、线上录入“两张皮”,确保“系统之外无项目、流程之外无审批”,杜绝“体外循环”。 建立健全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系统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职责,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系统安全监测,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健全数据容灾备份机制,加强对应用数据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安全保护。(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系统融合升级。依托政务服务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方案,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有关部门自建系统,继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并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融合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一套系统、两块牌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在线审批和监管。统筹做好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完善数据汇集交换、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城市智慧管理等领域的延伸应用。并推广应用“浙政钉”“浙里办”,加快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服务中心。2020年3月底前完成。)

四、进一步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深化“一张蓝图”。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契机,进一步统筹各类规划,依托自然资源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完善“一张蓝图”内容和质量。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对接省、市重大项目库,为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和落实建设条件要求,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实现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的有机衔接,细化建设用地的建设条件和各项要求,确保出让前公用设施配建到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底前完成。)

(二)提升“一个窗口”。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改革。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具体要求,熟练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帮助和代办服务、全程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完成。)

(三)优化“一张表单”。各审批阶段均实行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建立完善审批事项清单,主动为申请人员提供项目审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不同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每个阶段建设单位只需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不得对单个事项(并行审批事项除外)单独收取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厘清每个审批事项的管理目的、内容和标准,精简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统一规范表单中相近要素和申报材料中相同性质材料的名称。推行申请材料、审批结果(文书、证照)、中介成果的标准化,尽量采用结构化数据,减少纸质件、扫描件材料。(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 、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完成。)

(四)完善“一套机制”。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建立健全审批过程监测分析和跟踪督办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问题。建立改革工作全面公开制度,公开工作方案、办事指南、审批结果,让改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持续开展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完善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底前完成。)

五、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梳理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建立和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加强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实施失信惩戒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与全省一体化信用平台及市公共信用平台的对接,将公共信用产品嵌入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高信用信息应用广度,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记录和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并依法采取有关惩戒措施,对失信单位和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深化中介服务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继续推进网上中介超市建设,健全中介服务竞价机制,推进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量和效益双提升。依托审批管理系统,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培育具有综合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引导中介市场良性竞争、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完善改革推进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继续由市长担任组长,统筹推进深化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具体实施,并定期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力度和速度。

(二)严格督促落实。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绩效考评,建立健全考评和奖惩机制,对改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改革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三)积极宣传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宣传报道改革进展和成效,为改革措施的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丽政办发〔2019〕4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