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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4589X/2019-09980 文号 丽政服〔2019〕1号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市行政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19-09-04 17:11: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I0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04 17:11浏览次数:

    

潘金发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所提的《关于提高保险保函普及率及在招标文件加入保险保函的建议》(第I042号)收悉。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2014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示范办法》(丽招管办〔201416号)等文件(简称“1+9”文件),形成了全市统一的招投标政策制度。我市统一规范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包括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支票、年度投标保证金等。实践证明,推进银行保函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切实减轻了投标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负担。 

  201611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20185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联合印发《丽水市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文件明确: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行方案执行,并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完善制度、积极创新,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市建设局结合日常招投标监管工作,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将《丽水市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予以宣导,并建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工程保险形式缴纳。据统计,至2018年底,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以保险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占21.00%2019年第一季度占54%,效果明显。 

  通过各方的努力,我们在推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取得了一些成绩,切实减轻了投标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负担,但还有改革创新空间,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不断改进和强化。今年5月,我们召集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和交易中心等单位进行研究,把保险保函增加为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方式,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应用。计划于20198月,将保险保函加入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方式写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作为投标保证金交纳的一种方式。 

  最后,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以更加踏实的工作作风和更加扎实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综合监管工作。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9725        

  (联系人:刘清华;联系电话:22171071395708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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