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00147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0〕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解读如下:
一、《处置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解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2016年下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2017年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决不把违法建筑、污泥浊水、脏乱差环境带入全面小康。2018年10月省委第四巡视组向我市反馈了巡视情况,指出我市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存在擅自出台与上位法冲突的政策;没收违法收入和罚款标准过低,违规成本轻,助长了违法搭建的行为;违法搭建拆除不力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针对省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中共丽水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面部署,在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修订完善《处置办法》,提高违法建筑处罚标准,进一步消除违法建筑存量、控制违法建筑增量,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治理。《处置办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市政府2019年度重大决策事项,是我市违法建筑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体系三大政策之一,是莲都创建“无违建”区政策体系的重要支撑。因此亟须通过修订《处置办法》,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治理,为“两个高水平”建设和打造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二、《处置办法》制订的总体思路
本《处置办法》的制订,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浙江省相关法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丽水市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客观实际,坚持纵向不违背上位法,横向与违法建设处置相关政策相衔接,保持政策前后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在制订《处置办法》时,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和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相对人个人利益有机统一,明确违法建设的认定、违建处罚的数额、法律责任等等。
三、《处置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五)《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六)《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七)《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管理条例》;
(八)《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分7章38条。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处置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明确适用范围是莲都区行政区域(不包括南明山街道范围);明确了莲都区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职责。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明确列举了属于违法建筑的6大常见类型,以及不属于违法建设的9大常见类型,便于市民群众对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有较直观的判断,减少因不懂而盲目建设造成违法的情况发生。
(三)违法建筑的处罚:按照分类依法处罚的原则,分限期拆除、没收和罚款、责令改正3种类别,分别制定了明确可操作的处罚规定,确保能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及时依法高效的处罚。
(四)违法建筑的处罚处置:明确了对在建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规定;明确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拆除,以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的情形和应当督促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形;同时还明确了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暂缓拆除的情形,以及违法建筑的拆除不得给以任何形式补偿的原则。
(五)管控措施:明确了对为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抄告的违法建筑,各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和登记手续,不得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相关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监理或者施工作业;明确了可以将当事人拒不执行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监理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规定;明确了为执法机关已经抄告的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地产开发、房屋中介违法利用独立空间进行可增加建筑面积的虚假宣传的处罚规定;明确了需要追究违纪责任和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的,移交纪委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
(七)附则:明确了建筑面积和高度误差范围适用的依据规范;明确了“侵占建筑物独立空间”的具体概念;明确了与规法性文件《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丽政发〔2010〕62号)适用的无缝对接;授权莲都区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乡镇范围内,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住宅的行为另行制定政策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