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347Q/2020-04686 | 文号 | 丽水利〔2019〕7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8-2019-0002 |
市直各有关单位、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玉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丽水市本级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本级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强化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丽政办〔2018〕3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区域内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备用饮用水水源是指常规供水水源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供水量严重不足或暂时停止供水情况下,能及时补充或替代常规供水水源,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水源。现状黄村水库、玉溪水库互为备用水源。若涉及供水水源格局和备用水源调整,本条例需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管理原则】备用水源遵循统一管理、加强保护、科学调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统筹管理】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机制进行统筹管理,实行水源巡查制度、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市水利局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备用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三)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管网设施建设与维护,对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六)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公益林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乡镇、村职责】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污染备用饮用水水源和破坏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本区域内的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职责】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玉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黄村水库、玉溪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水源地日常巡查,水源水质监测、水域保洁等具体工作,发现水质、水量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水利、城乡建设等部门。
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城市供水管网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实施应急状况下管网供水工作。应当定期对供水管网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定期演练应急供水方案,确保供水管网处于有效状态。
第三章 保护要求
第八条 【保护区要求】为保护备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保护区内及集水区范围内禁止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管理目标、具体禁止事项和水质保护措施按照《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
第九条 【原水管线保护要求】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玉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水输送管道沿线安全情况、风险污染源开展定期巡查,对于破坏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应急预案】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玉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当遇到备用水源地水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 【监测网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城市供水水质丽水监测站、黄村水库化验室、玉溪水库化验室组成水质监测网络,充分利用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按要求定期对备用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分析,重要情况需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四章 应急调配
第十二条 【启用条件】因常规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经处理后仍无法达标,供水线路中断,供水需求增加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市水利局发布启用备用水源互通供水通知,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由市水利局向社会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第十三条 【水量调配】玉溪水库出现供水危机时,市水利局向丽水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启用黄村水库备用水源通知,增加天宁水厂向水阁区块供水量。黄村水库出现供水危机时,市水利局向丽水市玉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启用玉溪水库备用水源通知,天宁水厂只供应城区用水,并增加玉溪水库取水量和水阁水厂制水量,视情况向原天宁水厂供水区域供水。两地同时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市水利局协调黄村水库、玉溪水库上游水电站协调下泄水量,同时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统一调度和管理,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本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市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市玉溪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好水量调配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限水】启用备用水源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生产、游泳洗浴、洗车、园林绿化浇灌、环卫洒水和可再生能源等实施应急限水。
第十五条 【保障措施】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向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报告供水情况,根据备用水源水质情况采取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城市供水水质丽水监测站、黄村水库化验室、玉溪水库化验室加强对水源和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地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第十六条 【应急解除】在供水水量和水质恢复正常后,由市水利局及时解除应急状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奖惩机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解释】本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利(2019)71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与生态环境、建设联合公开)(审核).cebx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20/1/3/art_1229418604_1983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