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0-03164 | 文号 | 丽人社〔2019〕231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丽人社〔2019〕231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和《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性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作用,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加快集聚各类人才,激活两山转化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二、《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文件包括总则、设站管理、人员管理、运行管理及扶持政策、职责监管、附则等六个章节,内容主要分为三大方面:
(一)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设站单位的主体管理责任、规范设站管理和办理程序;
(二)明确扶持激励政策,包括资助标准和经费发放程序;
1.国家级工作站设站资助50万元、省级工作站设站资助20万元,由市级财政承担;
2.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10万元日常经费资助所在地财政负担
3.省级以上择优资助1:1配套资金,所在地财政负担
4.博士后研究人员2万元招收奖励,所在地财政承担。
5.每两年对各工作站(含市级站)运行情况、科研项目成效等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良好和优秀,对良好和优秀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最最高奖励20万元。
(三)落实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帮扶举措等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