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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20-09248 | 文号 | 丽市监〔2020〕1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和过程
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增强我局服务功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社会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我局十分必要出台行政调解制度规范。此外,根据我局机构改革的完成情况,职能由原来的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能增加了质监局全部职能和物价局、商务局、知识产权局部分职能,行政调解职责也由原来的消费纠纷调解职能、商标侵权赔偿纠纷调解职能、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调解职能等,增加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纠纷争议调解职能、计量纠纷调解职能、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调解职能等,众多调解职责需要由统一的组织机构和牵头机构来推动业务机构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我局根据《丽水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并充分借鉴了温州、金华、嘉兴等地的规定和做法,在充分考虑本局调解工作历史沿革和现实做法的基础上,出台制定调解工作规定。在起草制定过程中,通过挂网征求、电话咨询、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吸收合进意见,最终定稿、通过合法性审查、党组会讨论通过形成最终文本。
二、主要内容与说明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主要规定了六方面内容:一、制定目的和依据。主要是明确制定的意义和依据,清晰规定制定的作用;二、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依据、原则。定义、依据、原则的明确主要是为了清晰界定行政调解的总体内容,可以防止行政调解的扩大理解,也可以防止行政调解的压缩性理解;三、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及职责。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立,对于一些重大复杂行政纠纷争议调解可以有力保障,也可以防止涉及多个业务单位的行政争议调解相互推诿和扯皮问题的解决;四、行政调解的受理范围和排除范围。受理范围和排除范围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局工作职责确定的,这对于行政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而言均有很强的明晰和提示作用;五、行政调解的启动和工作流程。主要是告知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调解,同时也明确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流程办理行政调解,对于双方都有很好的约束功能;六、行政调解的时限和材料归档。主要是要求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遵守调解的时限和工作成果的资料保管,也有利于相关档案资料的交接和查询。
上述六部分内容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操作清晰,明确规定了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人的权利义务,对于促进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其来源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于我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规定不完善地方,完全可以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弥补,也可根据制定依据进行修正和完善。
三、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
四、解读时间
2020年1月7日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