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0-04750 | 文号 | 丽农发〔2020〕1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19〕43号)要求,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仍在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主体是指有权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清理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布”的原则开展专项清理工作: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市府办会同起草(执行)单位负责清理;2.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二、为什么要制定本文件?
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我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本文件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8〕372号)、《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丽司〔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机构改革的要求直接冲突的,应予以废止;部分不一致的,应进行修改。清理重点包括:1.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影响机构存在合法合规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文件规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详见附件。如《关于印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丽农发〔2016〕9号),因已完成工作目标,故被废止;《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首批)的通知》(丽农发〔2018〕25号)通过行业协会自律能达到预期管理目标,故被废止。
政策原文:http://www.lishui.gov.cn/art/2020/1/8/art_1229418625_1987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