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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0-27763 文号 丽人社〔2020〕131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10-12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3-2020-0009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区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2 09: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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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有关单位,市区各企业: 

  为深入落实中央和省级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大力推动以工代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含市本级、莲都区、开发区,下同)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吸纳四类重点人员(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下同)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市区中小微企业。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曾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暂时困难的市区中小微企业。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经营范围包括外贸,或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会展服务、道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市区大型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应为税务登记状态正常企业。 

  (四)不列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的对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以信用办核查结果为依据。 

  (五)其他事项 

  1.“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2.大型企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 2017)执行,以2020年8月底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行业信息为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外贸,以商务部门确认为依据。 

  3.失业保险缴纳情况以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依据,纳税情况以税务部门确认为依据。 

  4.“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时间算起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登记毕业时间为准。 

  5. 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缴纳企业申请,申请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本部员工,以及派往除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外其他企业工作的员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将以工代训补贴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吸纳员工必须在岗且缴纳8月失业保险费。补贴金额根据申报企业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人数及该人员在上述时间段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工代训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具体补贴期限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确定。补贴金额按照申请企业8月底失业保险缴费人数、每人月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确定。 

  以工代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以工代训补贴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019—2021 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能申领一次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三、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市区企业可从2020年10月12日起通过丽水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http://12333.zjlshrss.gov.cn/ login.html)生成以工代训花名册后,与其他材料一起于2020年10月22日前送至指定的材料报送地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示后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不符合补贴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10月12日—10月22日工作日)申请的企业,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社会保险费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企业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及拨付;社会保险费主管税务机关为莲都区税务局纳税的企业由莲都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及拨付。 

  (二)材料报送地址 

  1.市本级企业及开发区企业可任选市本级或开发区之一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市本级地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地址:人民路615号丽水商会大厦11楼)1113办公室(电话:2091210、2091239) 

  开发区地址: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11办公室(电话:2990289) 

  2.莲都区企业向莲都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莲都区地址: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一楼大厅(地址:丽青路25号莲都区办事中心一楼大厅)(电话:2311856、2311839) 

  网络申报技术咨询电话:2091239 

  (三)材料清单 

  企业申报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以工代训人员申请表(含花名册,一式两份,系统生成打印后加盖公章); 

  2.申报承诺书(一式一份,见附件1) 

  3.信用核查承诺书(一式一份,见附件2)。 

  4.8月工资银行对账单,或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缴费账户信息(一式一份,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5.按“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条件申报的企业,如新吸纳对象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外,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区要加强以工代训工作的执行和监管,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市区要在以工代训工作中提升服务,强化宣传引领,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向企业推送宣传政策举措。 

  本文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解释。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丽人社〔2020〕1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