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0-13345 文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0-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条文中“农村村民”“农业人口”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4 13: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2016年6月7日发布的《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第81号政府令)制定本义和2017年丽水市、莲都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实际,对第81号政府令条文中的“农村村民”、“农业人口”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第81号政府令条文中的“农村村民”、“农业人口”是指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公安户口登记簿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农村居民。 

  2017年2月26日户籍制度改革前,第81号政府令条文中的“农村村民”、“农业人口”具体包含两类群体,一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对象;二是户口登记、迁入时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同意后,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农村居民。 

  户籍制度改革后,莲都区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户口的登记、迁入不再需要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确认同意,新办理的户口登记为“家庭户”。征收安置时,对于能提供资料直接证明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对象,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对于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家庭户”且不能提供资料直接证明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须进行延伸实质审查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1)开展延伸实质审查,调查是否属于户口所在村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家庭户,是否属于户口所在村新出生登记户口,是否属于因婚嫁迁入且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家庭户的户口;(2)对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的投靠落户人员,须取得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认。